志言|观念固然重要,但制度设置更为关键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都体现为一种诉权,这一点与司法权运行存在本质的区别,司法权是决定权和裁判权,司法权力实践运行的好坏直接关乎律师执业权利能否实现。因此,律师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为关注不是制度怎么规定,而是关心各项规定能不能在实践中良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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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正文

尊敬的卞建林教授,尊敬的孙专委、赵检察长,以及各位领导专家。非常荣幸作为执业律师代表来参加卞建林教授一行到成都市检察机关进行调研。

近几年来,我亲身经历并深刻感受到了刑事诉讼制度各项重大改革措施所带来的实践意义和实践效果。也亲身经历并深刻感受到了各级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在着力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所做的工作以及取得的效果。这方面成都市检察机关做得很好,就像刚才孙专委介绍的,案管中心的成立以及阅卷电子化给我们律师带来了极大便利,我们是切身感受到了的。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利都体现为一种诉权,是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和意见,希望得到支撑、采纳。这一点与司法权运行存在本质的区别,司法权是决定权和裁判权,司法权力实践运行的好坏直接关乎律师执业权利能否实现。因此,律师对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最为关注不是制度怎么规定,而是关心各项规定能不能在实践中良好运行。现围绕卞建林教授一行调研的主要内容,从律师的角度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和看法。

一、高羁押率以及封闭的讯问环境,如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真实性和自愿性,我们律师是存质疑态度

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降低审前羁押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实际效果,但整体审前羁押率还是偏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与公安司法机关认罪认罚协商的地位和条件是不平等的。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够了解和掌握在案事实和证据,能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帮助和中肯建议不无疑问。就以值班律师为例,应该局限于只是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如果没有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了解,作为认罪认罚程序的见证人和为司法机关背书,我认为是存在问题的,也流于形式。

犯罪嫌疑人可能对侦查人员说假话,同样可能基于自身认知能力以及现实利益考虑对律师说假话。我一直对笔录有被讯问人签字画押,就认为具有客观真实性是心存疑问的。实践中,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认先前供述内容时,法官、检察官常常会质问,你说不是你做的,那你为什么要在笔录中说是你干的,为什么还在笔录上签字画押?

这实质是没有设身处地的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处被讯问环境,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封闭化的讯问环境下依然作为能够完全意思自治的人对待。我常想,如果侦查人员已经通过一些不适当甚至是非法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作了不实供述,再让他签字画押,自证“以上笔录属实,和我说的一致”是一件何其简单的事情。

我理解,高羁押率,封闭式的讯问环境下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维护权利,是一种违背人性和高估人性的做法。如果不在具体制度和技术上找到一条相对合理的道路,而寄希望于办案人员客观公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理性保护,我认为是存在问题的。

二、在制度安排上,如何协调好客观公正、依法履职和具体工作现实利益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张力

法律和制度上希望和要求你这样做,和实践中你能不能这样做和会不会这样做之间是相差甚远的。“我觉得你说的都很有道理,我也认为也该这样做,但我不能这样做,万一出新的问题和有人闹我又该怎么办”。这是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对律师这样讲和心里这样认为。

作为律师,我们希望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能够超脱,因为这样对我们有好处。但是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办案人员很难以超脱,越是基层面临的矛盾和压力越多,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可能不考虑案外很多因素。这应该是法律规定和制度设置会在实践中变形、走样的重要原因。有些制度设置和程序安排过于理想化,有点一厢情愿。

就以羁押必要性为例,制度设置很好,想法也不错,但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总的来说还是根据经验常识进行主观判断,想要做到绝对安全和可控,是几无可能的事。在无法绝对安全和可控下,什么是最好的选择,最安全的选择,可能不需要过多讨论。办案人员客观公正、依法履职和具体工作利益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张力如果不能够妥当的得到平衡,在很多方面都会背离制度设置的初衷。

我认为,一是要承认存在这样的矛盾和张力,只有直面,才会把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好。制度安排和设计一定要从人的本性出发,否则很容易在实践中被变形、走样;二是在程序上如何减少和遮蔽检察官(也包括法官)所面对的压力和矛盾;三是已经有司法责任制,在内部管理上如何减少我们办案人员的工作累赘和考核压力,让检察官能够担当也敢于担当。

三、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方面的举措很多,但还需要落地

近年来,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观念层面、还是制度、政策层面都得到了“空前的重视”和提高到了一个很高的高度。但在实践中,律师还是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不满意。有的不满意与律师要求太多也不尽然合理有关,但也与一些技术和制度设置不合理有关。

其实律师的要求很简单。那就是法律规定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支持,能够说话并好好说话,说的能够引起重视并有所回应,能够找到办案人员并及时知晓案件的进程等等。目前,我认为存在以下两个问题需要关注。

一是律师与办案人员发生争议和冲突时缺乏适当程序处理。律师说该去调查取证,我的意见还没有发表完毕,证人应当出庭,应该启动排除非法证据,二审应该开庭,但检察官、法官会说与本案无关或者没有必要,且有最终决定权。我理解制度上是不可能有明确判断标准,但该有一个适当的程序去处理这种不同认识和理解,去检验检察官、法官的决定是否法律符合的规定。当在这些程序性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应当有程序救济渠道,建立程序性裁判机制。对检察官或法官决定不服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者上诉,请求更高级别的检察官、法官进行重新审查。我主张,程序问题用程序的方式解决,不要通过行政化的方式处理。

二是很多诉讼权利内容需要细化。如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怎么了解如何了解?讯问(询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案卷材料?律师能否查阅、复制,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核实证据,可以采用什么方式核实,核实的范围是什么?等等。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 让律师执业权利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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