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事实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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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过程中,有的时候会出现三种不同的事实。一是控方眼中的事实,二是辩方眼中的事实,三是法官在裁判中认定的事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差异不会太大,但在有的时候,会存在明显的差异甚至是截然相反。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除了各方对证据材料存在不同取舍外,还与对同一证据作出不同解读以及在何种背景下使用证据和使用该证据想要达到的证明目的有关。
这是因为不论是对单一证据的解读,还是通过证据来构建案件事实,都不像做算术题那样一加一等于二那么简单,也不是小葱拌豆腐,一清二楚。在其中涉及到大量的情理判断和事理判断,不仅涉及到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的运用,而且涉及到证据之间的组合和运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思维过程。而且人的大脑,也不是自动售货机,有标准的算法和已经设定好的标准程序,输入证据材料后就会吐出同样的结论。
就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为例,虽在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提供了分析判断的基本方法和原则。如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同样行为受到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但在行为人未有明确供述的情形下,依据前述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推论时,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有的人认为可以认定,但有的人认为则不能认定。
在其中,有两个关键性要素值得重视。一是以自己的立场还是站在行为人的立场进行分析判断;二是在分析判断过程中依托的经验法则和在推论过程中是否遵循了逻辑基本规律。如果分析判断者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不可避免的会带有个人的主观性,甚至是会犯先入为主的错误,以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来对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进行分析判断。
如果依据的经验法则有误或者在推论过程中违反了逻辑基本规律,则会导致以偏概全,以点代面,甚至是强词夺理。这些都会导致得到的结论错误,出现我们常说的不客观、不全面和不讲道理。
在实践中,不论是控方还是辩方、甚至包括在法律上定位为中立地位的法官都会在上述两点上犯错误,或多或少会存在以自己立场或角度进行分析判断,或多或少存在以个人经验常识取代一般经验法则,在进行逻辑推理时没有遵循逻辑基本规律的问题。因为没有任何人能保证自己不会犯错误,不存在思维上的惯性导致的遗漏和忽视。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构造“两造具备,居中裁判”庭审模式的原因之一,目的就是在不同观点之间形成对抗和争辩,以实现事实越辩越清,道理越讲越明的目的。
在很多时候,我们与其说事实是什么,还不如说我们认定事实的具体方法和实现的路径是什么?只要我们有正确认定事实的方法和实现的路径,其实不用太在意为什么会出现争议,不用在意最终得到的结论。在很多事情上,雾里看花花非花,水中望月月非月,过程的意义和价值远大于结论本身。
|作者介绍|
袁志
法学博士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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