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ⁿ融汇」-这是一篇“非银行债务人外债”业务宝典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改进外债业务管理模式,优化跨境融资相关政策,联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多措并举便利企业跨境融资、防控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为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带来极大便利。你是否了解外债业务相关政策?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吧~
审核材料
一、外债账户开立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二、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三、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1.业务登记凭证。
2.外汇局打印并加盖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3.债权人出具的还本付息通知书。
4.办理付息业务的,还需审核《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金额5万美元以下的无需提交)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
5.非银行金融机构购汇偿还外债本息时还需提交外汇局核准文件。
审核原则
一、外债账户开立
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可在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区内选择银行直接开立外债账户。银行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反馈非银行债务人的开户信息。
2.一笔外债可开立多个外债账户,不同外债应分别开立外债账户。
3.非银行债务人应按规定范围使用外债账户。收入范围:按规定已办理签约备案(登记)的外债收入及存款利息、在偿还外债前5个工作日内划入的用于还款的资金,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套期保值的收入。支出范围:经常项目对外支付、按规定办理结汇及按规定办理资本项目支付,按规定办理外债资金套期保值的支出。
二、外债使用
1.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和还本付息时,应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端凭非银行债务人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查询该笔外债控制信息表,在尚可提款金额内,方可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相关手续。
2.银行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和还本付息业务时,应当审核非银行债务人是否正确填写批件号或业务编号。非银行债务人在银行办理外债提款业务时,应在申报凭证上“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一栏填写该笔资金的核准件号或业务编号(业务编号优先)。
3.无合理原因的,外债提款项下境外汇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外债还款项下境外收款人应当与债权人一致。
4.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须保持一致。
5.提前还款时,应当审核贷款合同中关于提前还款的条款,且债权人、非银行债务人均同意提前还款,并由非银行债务人提出申请。《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和贷款合同中没有提前还款条款的,不得提前还款。
6.银行为债务人办理对外付息时,应按照《外债签约情况表》上记载的利率等情况审核利息支付金额,扣除境内机构代扣代缴税费后净额对外支付。
7.满足“资本项目收入结汇”的相关要求。
8.除担保公司外,外债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发放人民币贷款。
9.除“搭桥”外,短期外债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中长期用途。如审批部门或债权人未指定外债资金用途的,不限制中长期外债用于短期流动资金。
10.符合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条件的,参照本指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办理。
三、外债账户关闭
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关闭外债账户时,应确认外债账户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
注意事项:
1.因特殊经营需要,非银行债务人需在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区以外选择开户银行,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
2.债务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在偿还外债到期前5个工作日之内可购汇或将自有外汇划入外债专用账户,金额不得超过下一期该笔外债应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之和。已办理购汇并按规定划入外债账户的外汇资金不得再次办理结汇。
4.支付债务从属费用比照还本付息办理。
5.一笔外债本息偿清后,银行应提示非银行债务人及时办理外债账户关闭手续,并办理外债注销登记手续。
6.银行应在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还本付息等相关业务办理后及时完成国际收支申报。
不要忘记申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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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编码 |
申报单证类型 |
外债专户开户、变更、关户 |
账户开关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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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还贷专户开户、变更、关户 |
账户开关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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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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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入申报单 |
外债超签约额提款退款(超限额或汇错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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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还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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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付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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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付费 |
22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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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汇入外债还贷专户、外债专户 |
外汇账户内购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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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债专户资金结汇 |
外汇账户内结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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