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慧悦成长、小米长江等上层股东存在无法继续穿透的情形?3 项资管计划持有同一主体份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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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股东

根据申报材料:( 1 )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 3 项资管计划,均持有私募基金元禾重元贰号份额;( 2 )股东信息披露核查报告中,慧悦成长、小米长江等上层股东存在无法继续穿透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 1 ) 3 项资管计划持有同一主体份额,是否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 2 )结合重大性原则标准,说明对上述股东的核查结论。

回复:

一、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

(一)3项资管计划持有同一主体份额,是否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资管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除外。单一融资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合并计算。

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计划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募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三项资管计划南方资本臻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1号资管计划”)、南方资本元禾重元贰号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贰号资管计划”)、南方资本元禾重元贰号基金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3号资管计划”)(以下合称“三项资管计划”),均持有私募投资基金元禾重元贰号财产份额,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资产管理计划 名称 备案情况 认购元禾重元贰号财产份额 (万元) 投资时该计划资产净值(万元) 占比
1 1号资管计划 2019年4月23日备案 产品编码SGL490 2,900 11,950 24.27%
2 贰号资管计划 2018年8月17日备案 产品编码SEJ835 6,000 6,100 98.36%
3 3号资管计划 2019年4月3日备案 产品编码SGH650 2,980 3,000 99.33%

1、三项资管计划投资元禾重元贰号财产份额的核查情况

(1)1号资管计划

经核查1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1号资管计划拟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份额包括不限于元禾重元贰号等合伙企业,每个股权投资基金的认缴金额占委托财产净值不超过25%,合计投资比例为80-100%。资金闲置时可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型公募基金,投资比例为0-20%。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深基验〔2019〕057号),截至2019年4月16日,1号资管计划有效认购资金金额为11,950万元。

1号资管计划认购元禾重元贰号2,900万元财产份额,占1号资管计划投资元禾重元贰号时该资管计划资产净值11,950万元比例为24.27%,未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

据此,1号资管计划投资私募基金元禾重元贰号份额符合《资管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2)贰号资管计划

1)贰号资管计划不符合《资管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组合投资的规定,但仍处于过渡期内

经核查,贰号资管计划2018年9月认购元禾重元贰号6,000万元财产份额,占贰号资管计划投资元禾重元贰号时该资管计划资产净值6,100万元的占比超过25%,不符合《资管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贰号资管计划于2018年8月17日完成募集设立备案,并于2018年9月7日投资元禾重元贰号;《资管运作管理规定》于2018年10月22日发布并开始施行,即贰号资管计划投资元禾重元贰号时并无关于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的规定,贰号资管计划投资元禾重元贰号时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资管运作管理规定》于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后,设置了过渡期,“过渡期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自行制定整改计划,有序压缩不符合本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的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其持有资产未到期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老产品对接,或者予以展期;过渡期结束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本规定的资产管理计划。”

2020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优化资管新规过渡期安排引导资管业务平稳转型》公告规定,“……为平稳推动资管新规实施和资管业务规范转型,经国务院同意,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审慎研究决定,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至2021年底。”

根据贰号资管计划管理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承诺,贰号资管计划目前尚在“资管新规”规定的整改过渡期内,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按照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相关的整改情况回复,履行定期报送和报备程序,并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届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进一步要求积极配合完成相关整改。

2)贰号资管计划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

根据贰号资管计划的资管合同约定,其存续期限为7年,存续期间为2018年8月17日至2025年8月17日。此外,贰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承诺,“因产品展期或再次展期,或因产品延长清算期,导致投资者产生异议,或由此产生投资者与本管理人之间的纠纷,本管理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且不会因此向纳芯微和/或纳芯微实际控制人追偿。在本产品作为纳芯微股东期间,本管理人将尽一切努力确保本产品及本产品持有的纳芯微股份清晰、稳定。”

3)经查询,元禾重元贰号系较为知名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已有其投资的企业通过审核机构审核的案例,包括江苏北人(股票代码688218)、昀冢科技(股票代码688260)、奇安信(股票代码688561)、瑞可达(股票代码688800)。

综上,贰号资管计划虽不符合《资管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组合投资的规定,但当前仍在过渡期内,截至本回复出具日,贰号资管计划合计间接持有发行人5.06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股份总数的比例约为0.0667%,持股比例较低,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其整改情况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影响较小,亦不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份权属清晰造成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发行条件,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3)3号资管计划

经核查3号资管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权益人清单,该计划仅面向专业投资者进行销售,专业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过销售机构的投资者适当性程序被认定具备较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特定类型投资者,并且其投资于该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不含认购费用)。该资管计划实际权益人为三名自然人,均分别持有3号资管计划1,000万元份额。

3号资管计划系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全部投资者均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资管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例外情形,不受“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5%”的规定限制。

综上,3号资管计划投资私募基金元禾重元贰号份额符合《资管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2、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元禾重元贰号财产份额的核查情况

根据元禾重元贰号出资结构,除前述三项资管计划外,不存在其他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资管计划持有元禾重元贰号财产份额的情况,前述三项资管计划合计持有元禾重元贰号的合伙份额为11,880万元,占比为6.37%,未超过元禾重元贰号合伙份额的25%。

综上,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元禾重元贰号财产份额符合《资管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3、三项资管计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根据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和三项资管计划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各项明确监管要求,具体如下:

①三项资管计划的负债比例上限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即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

②三项资管计划的份额分级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③三项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安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金融机构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资产管理产品可以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④三项资管计划的投资者符合《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要求;

⑤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

⑥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体系和制度、对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的相关管理制度符合《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的要求;

⑦三项资管计划的投资符合《指导意见》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的投资要求;

⑧三项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符合《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的有关要求;

⑨三项资管计划的托管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⑩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及三项资管计划在管理、建账、核算、计提风险准备金、兑付、报告等其他方面符合《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

⑪三项资管计划的权益人不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

综上所述,1号资管计划、3号资管计划持有元禾重元贰号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贰号资管计划虽不符合《资管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组合投资的规定,但当前仍在过渡期内,且持股比例较低,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其整改情况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影响较小,亦不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份权属清晰造成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发行条件,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二)结合重大性原则标准,说明对上述股东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重大性原则标准,对慧悦成长、小米长江等上层股东存在无法继续穿透的情形出具了核查结论,详见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执行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2、查阅元禾重元贰号合伙协议,以及1号资管计划、贰号资管计划、3号资管计划向元禾重元贰号缴纳财产份额的凭证,核实1号资管计划、贰号资管计划、3号资管计划所持元禾重元贰号财产份额数量;

3、查阅1号资管计划、贰号资管计划、3号资管计划的《验资报告》,确认上述资管计划投资元禾重元贰号时的资产净值;

4、查阅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问卷、《关于产品展期的承诺》,以及1号资管计划、贰号资管计划、3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权益人信息清单等资料,并对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

5、查阅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就1号资管计划、贰号资管计划、3号资管计划出具的相关承诺;

6、对发行人股东穿透情况进行专项核查。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1、1号资管计划、3号资管计划持有元禾重元贰号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贰号资管计划虽不符合《资管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组合投资的规定,但当前仍在过渡期内,且持股比例较低,不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其整改情况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稳定性影响较小,亦不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支配的股份权属清晰造成影响,不会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发行条件,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

2、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重大性原则标准,对慧悦成长、小米长江等上层股东存在无法继续穿透的情形出具了核查结论,详见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核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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