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 《政务处分法》的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专题  

“处理较轻的”涵义

新旧条例适用规则综述

规范适用新旧党纪处分条例

如何理解违纪行为的持续发生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政务处分法》的溯及力

作者:王为君,湖北省赤壁市纪委监委

2020年11月16日

《政务处分法》溯及力,是指《政务处分法》生效后,对以前发生的尚未处理结案的违法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政务处分法就有溯及力,反之就没有溯及力。法学基础理论对法律的溯及力,有从旧、从新、从轻、从旧兼从轻等不同观点,从旧兼从轻对被审查调查人最为有利,所以《政务处分法》第六十七条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根据该条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审、复核,适用原处理时的规定,不适用本法。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据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的或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理。

■ 这里的“已结案”,是指《政务处分法》生效时,即2020年7月1日零时之前已经作出纪律处分或处理的案件。那就是已经依照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分别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由监察机关或有关单位作出了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处理。

■ 这里的“尚未结案的案件”,是指《政务处分法》生效时尚未处理完毕的案件,既包括在《政务处分法》生效之前已立案但在《政务处分法》生效之后才处理的案件,也包括在《政务处分法》生效后立案,但涉及的违法行为发生在《政务处分法》生效前的案件。

■ 这里的“行为发生时”,是指行为从发生到终结的整个时段,而不仅是行为发生的某一个时点。2020年7月1日《政务处分法》生效后发生的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政务处分法》给予违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这是毫无异议的。

对于公职人员在《政务处分法》生效前的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政务处分法》生效之后的,视为是《政务处分法》生效后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政务处分法》给予其政务处分,很多人就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

从国家监委法规室的有关培训讲义和国家公布的有关案例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只要公职人员的违法行为,在2020年7月1日零时前,没有得到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的处理,那么他的违法行为就是继续到了《政务处分法》生效后,就应当适用《政务处分法》进行处理。这也就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湖北省纪律监委在培训中均要求,对2020年7月1日之前法院已经作出判决的案件,不适用《政务处分法》;而对于2020年7月1日之后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不论其行为发生7月1日之前或之后,都要适用《政务处分法》进行处分。

但培训讲义中,没有对除法院判决外的检察作出的不诉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的治安处罚、其他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如何适用《政务处分法》作出相关的规定。从法律体系和原理出发,我认为,对于这几类案件,也应是与法院判决一样的适用《政务处分法》,即该违法行为如果在2020年7月1日前已经由有关机关作出处理,则不适用《政务处分法》,反之则适用《政务处分法》进行处理。

2020年7月28日,央视新闻联播公布的河北省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张和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案中,对其处分的依据就有《政务处分法》,按说张和的行为肯定发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对其适用《政务处分法》,就是因为其行为一直没有被司法机关或监察机关进行过处理,一直处于持续或继续状态之中,其“行为发生时”,就是7月1日之后了。类似的案例还有,2020年9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原中国华电集团党组副书记、总经理云公民案,今天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马明案,处理时也都是适用了《政务处分法》。

■ 这里的“当时的规定”“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指的是实体法规的相关规定,而不是程序法规的相关规定。这里“从旧兼从轻”中的“旧”和“轻”,也指的是认定和处理当事人行为的实体法规依据,而不是程序法规上“旧”和“轻”的依据。主要理由:一是本条的“不认为是违法”“根据本法处理较轻”等表述,在文义上均是对行为的定性和处理,不涉及程序要求。二是实体法规依据关系到能否认定当事人行为违法以及处理轻重,选择适用“新”的规定还是“旧”的规定,对当事人利益有着实质影响。三是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刑法》作为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实体法,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而作为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则无此规定。

 ■ 这里的“处理较轻的”,主要是从对同种违法行为的处分档次上来比较,先比较最高处分档次,适用最高处分档次较轻的规定;若最高处分档次相同,再比较最低处分档次,适用最低处分档次较轻的规定。

此外,2018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实施政务处分的过渡性规范。该《规定》中涉及政务处分的内容均被本法相关条文予以吸收或者修改,本法施行后,监察机关不再适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但是,如果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对本法施行前的违法行为适用旧的规定进行定性处理的,监察机关仍然可以适用暂行规定。

后记:今天因某案涉及《政务处分法》溯及力问题,匆忙中将平时所思所想整理了一下,不一定正确,也许还有需要进一步论证的地方,欢迎大家讨论和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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