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性涂料产生的废物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去除意味着什么?
首先声明一下,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对水性漆了解也不多,只是涂料狼群中的行业朋友们讨论热烈,激起了我的好奇心,然后网上查了些资料,做一下解析,如果说得不对,还请读者海涵。
一直以来,生产和使用涂料(含水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被列为危险废物,应该说对水性涂料的推广与应用有些影响。经过中国涂料工业协会多次与相关国家部委反应情况,《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中,将涂料生产和使用环节产生危险废物的条目中加入“不包括水性漆”的括号注释,即水性涂料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将不被列为危险废物。该名录近日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发改委、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按现行规定,凡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都是危险废物;不是名录里的,应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进行鉴别。危险废物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及地方的危险废物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管理档案等材料内容比较繁琐。一般来说,分为以下几个制度进行管理:
1、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是指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履行有关登记手续,提供有关危险废物情况资料的制度。
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是指为防止危险废物转移时产生污染的环境管理制度。即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制度。指对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该制度对经营单位的要求是禁止无证或不按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活动;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规定是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证单位处置。
4、危险废物行政代处置制度。是指为使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所产生危险废物的责任,在其违反规定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时,由环保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处置,处置费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的一种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不承担处置费用时,由环保部门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以下是关于危险废物的一些标准和法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996)》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
目前,涂料生产及涂装产生的废物,如果作为危险废物按规定处理,繁琐不说,单交有证的单位进行处理的费用,就已达到5000至7000元/吨了。如果以后不需要作为危险废物处理,则水性涂料生产企业,特别是水性漆涂装应用企业,定将获益非浅。
但是,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从技术角度讲,水性涂料的优势是VOCs排放降低,但它还是涂料,还是化学品,里面的成分和油性涂料并没有质的改变,还是有树脂、颜填料、助剂、溶剂等等,这些成份对环境的危害性,并不会因为没列入《危险废物名录》,就消失了。
水性漆的品种很多,不同成份的水性漆,危害性不同,至少以下危害会有:
水性漆并不是没有VOC,只是VOC比油性漆低,对油漆性重视的VOC污染,对水性漆也是存在的,也应该进行管控和防治。
水性漆中的很多化学物质,它产生固体废物和液体废物自然也会含有,难以保证不会对环境产生较大的危害。比如有毒的杀菌剂、防霉剂、有害重金属等等。如果将固体废物随意丢弃或作为生活垃圾处理,将液体废物直排,必将造成很大的环境危害。
因而,我们建议在水性漆的使用和推广中,希望能同时推广和落实因水性漆而造成污染的防治。国家相关部门在将其从名录中去除后,应及时推出和细化针对水性漆废物的分关鉴定、管控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因从《名录》中去除而放任不管。否则水性漆的推广减了VOCs却增加了其它的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