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快乐!关于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责任分配

近年来,学生遭到人身损害侵权事件频发。家长担忧,校方喊冤,社会指责教育政府机构缺乏管理,带班管班的老师更是如履薄冰、小心翼翼的施教,不敢有半点怠慢。否则,一不小心就成为了“背锅侠”。

前两天,格律君参与了一所小学的法律讲座,现将,学生在遭受到人身损害侵权时,各方责任分配做以下梳理,以供各学校、老师、家长参考。

首先,我们先简单的弄清一些概念: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是人,之所以为人,最起码的权利;一个权利资格问题。此处,对胎儿等特殊问题不做阐述。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以精神智力、年龄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是一个行权、担责任的层级问题。

然后,我们针对学生中的这两种人,遭受到人身伤害时,责任主体是如何分配的,进行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法条,加以明确责任主体。

面对无民事行为人在教育机构所受的人身伤害,学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推定学校有过错。限制性民事责任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的人身伤害,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能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承担责任。外第三人对学生进行人身伤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教育机构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例如:保安睡着了,歹徒轻易就进入校门伤害到学生),校方承担补充责任。

以上就是校方的责任。那么,校方应该如何,应对学生在校园内及其特定区域内(例如:春游秋游地)的风险呢?

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格律君认为,以下便是校方需防范的事项: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如学校,能做到应对上述规定,格律君认为,校方还存在的其他的风险,也只能叫做“天命难违,命中该有此劫了”。只能,将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了。

校方责任,是学生作为受害人的情况下探讨的;但我们可爱的学生,可能不仅仅是受害的对象。看奥特曼打怪兽长大的中小学生,个个都是“有超能量的小奥特曼”,很多时候,他们也可能会,或有意或无意的加害到身边的同学,成为加害主体。此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2条、33条的规定,监护人依法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

所以,监护人的自家小孩成为加害人时,应当承担无过错的监护责任。

对于教师未尽到教学管理职责的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可见,作为职工的老师,因为其职务行为(非职务行为,教师自己承担责任,例如:猥亵儿童),是不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由校方承担。当然,此时,老师受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校方的行政责任是少不了的。

可见,教师主要承担的是来自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任。

但是,天有不测风云,总有一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意外事件。或许,没有任何一方有过错。比如:某幼儿园学生,因为中午幼儿园伙食太好,吃多了,睡午觉时,由于食物反流导致窒息而亡。在此种情况下,《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可见,面对意外事件,是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

至此,校方、家长、老师,三方责任分配均已明确。均无过错的意外事件,也划清楚了责任。但是,格律君是一个喜欢简单的人。

责任主体分配总结:

无VS无,监护人:无过错责任;教育机构:过错推定责任。

限VS限,监护人:无过错责任;教育机构:过错责任。

校外三人VS无,监护人:索赔第三人;教育机构:过错推定责任。

校外三人VS限,监护人:索赔第三人;教育机构:过错责任。

    学校都是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教师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失职,可能承担行政责任。非职务行为,教师自己独自承担违法犯罪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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