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收监测频次、(HJ/T 55-2000)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环境空气重金属执行质量标准...

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回复

来信:
  验收技术指南中6.3.4 2)规定: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问:1、不少于2天,必须连续两天吗;2、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三个时均值还是三个普通概念的样品:以非甲烷总烃为例,是一小时内等间隔采集3个气袋样品即可,还是要去采集三个时均值(每个小时等间隔采集三个气袋 共九个气袋);3、如果是必须采集三个时均值,请问这三个时均值在时间间隔上有什么要去吗?可不可以在连续的三个小时内完成?
回复:
  您在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栏目关于“验收监测频次”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并不要求连续监测2天,但必须确保在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二、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参与污染物排放评价的有效值样品。三、对采集三个时均值样品的时间间隔无强制要求,对于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的,可在连续的三小时内进行监测;对于间歇排放的,应在污染物排放期间监测并应捕捉污染物排放浓度最高值,以确保监测结果能准确、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感谢您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问题的回复

来信:

  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4.1控制无组织排放的基本方式要求:在《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设监控点,同时在排放源上风向设参照点,以监控点同参照点的浓度差值不超过规定限值来限制无组织排放;规定对其余污染物在单位周界外设监控点和监控点的浓度限值。4.2设置监控点的位置和数目:根据《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的规定,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的监控点设在无组织排放源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相对应的参照点设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其余物质的监控点设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按规定监控点最多可设4个,参照点只设1个。问题:对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来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氟化物是应该在无组织排放源下风向2~5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监控点,在排放源上风向2~50m范围内设参照点呢?还是应该在单位周界外10m范围内的浓度最高点设监控点?

回复:

  您在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栏目“关于《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问题”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中明确规定:“1.2.2 本标准为技术指导性文件,环境监测部门应按照GB 16297-1996附录C的规定和原则要求,参照具体情况和需要,执行标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该导则是对GB 16297-1996的补充和具体化,因此,无组织排放废气监测点位布设应当首先遵循GB16297-1996的规定和原则要求。感谢您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关于环境空气重金属执行质量标准的问题回复

来信:

  目前关于重金属环境空气执行的质量标准,主要是《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该标准包括镉、汞、砷、六价铬的年均值,无小时及日均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到则 大气环境》(HJ2.-2018)倍数关系换算,六价铬小时值为0.00015ug/m3;该换算值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中六价铬(执行标准0.0015mg/m3)严格10000倍。对于冶炼行业,在环境影响预测中六价铬预参照标准0.00015ug/m3执行,排放量必然是极少,后期企业在运行中难以稳定达标。请问,在环境空气重金属执行质量标准方面,可否按照年均按照GB3095-2012执行,小时及日均参照TJ36-79及国外标准执行?

回复: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各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对其中的六价铬等污染物做选择性执行。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 36-79)中六价铬标准限值(0.0015mg/m3)为一次最高容许浓度限值,即任何一次测定结果的最大容许值,并非1小时平均质量浓度限值,且TJ 36-79已经废止,不建议参考使用。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规定对仅有年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可按6倍折算为1小时平均质量浓度限值。在具体工作中应当按照该导则执行。4、对标准中未包含的污染物,可参照选用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发布的环境质量浓度限值或基准值,但应作出说明,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转自: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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