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受让股东持有的一人公司部分股权后,一人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受让方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显名工商登记,能获得支持吗?

案例|受让股东持有的一人公司部分股权后,一人公司变更为有限公司,受让方要求确认股东身份显名工商登记,能获得支持吗?(2020)最高法民申1653号。

早年,朱某和松柏公司的一人股东蔡某签署《投资协议书》,支付两笔投资款项,享有松柏公司10%的股权并由蔡某代持,之后松柏公司变更为蔡某和吴某持股的有限公司,朱某起诉要求确认股东身份并在工商显名登记。合议庭认为:

关于朱某称其支付两笔款项并签订《投资协议书》的时间均在蔡某独资拥有松柏公司100%股权期间,朱某有权要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即便其陈述属实,这也是蔡某的协助义务,并不能约束合同外松柏公司公司另一个股东吴某。朱某要求显名登记为松柏公司股东,在未经过松柏公司现任股东吴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蔡某显名为股东的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不过,从该案来说,蔡某在投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可以换一个途径比如起诉蔡某要求赔偿投资损失等,当然这还要看投资的背景事实。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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