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社保的恭喜了!医保局传来消息:社保断缴,可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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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社保的小伙伴注意啦!
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公布了一件社保大事。
原文链接:
http://www.nhsa.gov.cn/art/2020/9/11/art_37_3569.html
该《指导意见》针对医保提出六项主要工作任务,分别是:
《指导意见》六大要点

1-合理设定参保扩面目标;

2-落实参保缴费政策;

3-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

4-有序清理重复参保;

5-完善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6-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服务;

这其中有四个很重要的规定:

01

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

明确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指出重复参保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
提出了制度内重复参保、跨制度重复参保的处理原则。

02

进一步明确了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原则

为避免参保人身份切换时出现待遇空白期,《意见》提出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
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各统筹区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不超过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
待遇享受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03

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参保缴费服务机制

在缴费服务方面,提出要利用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基础信息管理子系统实时核对参保人参保情况。
加大参保缴费宣传力度,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不断提高参保缴费服务便利性。
明确了对于退费的处理原则,对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没有开始前重复缴费的可以退费;
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暂停的参保关系不再退费,主要考虑是其参保关系没有终止,可以随时根据需要恢复待遇享受,便于参保人根据自身就业状态变化,稳定连续享受待遇。
其余情况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可以退费和不予退费的具体情形。

04

提出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除大中专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根据这份意见,接下来结合医保的一些常见问题,给大家做个解读。
//我重复参保了,那么我到底应该享受哪个呢?
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
需要提醒一点,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
//我是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我应该参加哪种医保呢?
大中专学生原则上应在学籍地参加居民医保。
//我是贫困人口,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保城乡居民医保,该保留哪种关系?
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医疗保障部门留存备案。
//我刚生了个孩子,孩子可以参保么?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
//我是灵活就业人员,但是我短期参加了职工医保,我的待遇有何变化?
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疗保障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我是被征地农民,我的医保又有何变化呢?
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保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医疗保障部门应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并及时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
目前这个还只是国家医保局公布的意见,落实到各个省市还需要时间过渡,并且各省市在制定本地政策的时候,可能还会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一些特殊规定。
不过这份意见的公布,还是给我们带来了好消息,那我们就静待各省市落地政策的出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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