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如何享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享受递延纳税优惠的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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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境外投资者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A: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 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 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 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4. 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Q: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A: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在境内居民企业已经认缴的注册资本,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属于符合“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情形。凡符合财税〔2018〕102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Q: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实际利润时,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A:利润分配企业已按照财税〔2018〕10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1. 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 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Q:什么情况下应停止享受暂不征收政策?
A: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补缴税款时,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Q:补缴税款时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吗?
A:境外投资者在补缴税款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是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后续税收协定另有规定的,按后续税收协定执行。
来源:综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