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半夜上厕所摔倒受伤,雇主该不该赔偿?法院这样判了……

雇请保姆照顾老人

如今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但如果保姆在照顾老人的过程中受伤了

又该由谁来买单呢?

年逾九十的刘老太因年事较高,长期住在医院病房治疗。

考虑到身边需要人照顾,今年4月,刘老太的子女雇请了张阿姨来照顾老太太的日常生活起居,晚上与刘老太同住在病房里。

刘老太生活作息规律,每晚8点睡觉,之后一般也不起夜。

某天深夜12点多,张阿姨起床去卫生间,为了不弄醒刘老太,她便没有开灯,在抽取纸巾的时候,被茶几绊倒在地受伤,当时考虑已是半夜,张阿姨便没有声张。

第二天一早,张阿姨准备好早餐后,告知刘老太自己昨天夜里在病房里摔了一跤,现在浑身疼痛。听说此事,刘老太赶忙让张阿姨去看病。

随后,张阿姨被诊断为颅脑损伤、脑挫裂伤伴血肿、枕骨骨折等,住院进行治疗。出院后,张阿姨和刘老太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起诉至法院,要求刘老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000余元。

庭审现场

双方各持己见

都认为自己很冤......

张阿姨:受雇之后自己就一直住在病房里陪护,每天24小时都是工作时间,是在提供劳务时摔倒受伤,刘老太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刘老太:双方之前口头约定过,她只需要负责日常陪护,如有其他劳务需求的话要再协商。晚上虽然一同住在病房里,但实际上是各自休息。而且张阿姨受伤摔倒时并不是在提供劳务,作为雇主,刘老太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这样判决……

法官认为,被告因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雇请原告从事日常陪护工作,双方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在提供劳务服务活动中受伤,以及被告有无过错。

法官认为,原告与被告一同住在病房内,虽然晚上睡觉时原告并不需要干活,但正如被告所说,双方也曾约定,如有其它劳务需求双方另行协商,原告睡在被告身边,处于随时待命状态,其本意还是在被告需要时随时有人照顾,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的正常生活。

根据民法典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告的工作性质系照顾老人的生活,对被告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对自己的安全也负有注意义务,不能要求需要被照顾的老人来承担提供照顾服务者的安全注意义务。现有证据证明,病房里并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起夜时摔倒受伤,系自己不小心绊倒造成,由此产生的损伤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一位需要被照顾的老人,对原告的摔倒致伤,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过错,即便原告所说因为没有开灯而摔倒,那也是原告出于保证被告睡眠,提高服务质量的考虑,是工作认真负责的表现,并不是受被告指示,不能认定系被告的过错。

但考虑到原告摔伤系为照顾好刘老太,摸黑起夜所致,被告作为受益者,应对原告给予一定的补偿,综合考虑原告受损情况、受益人的获益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法院判决由被告刘老太补偿原告张阿姨3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本文部分素材来源于:浙江法制报

来源: 上海新闻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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