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何为“没有法律上原因”(没有法律根据)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有四:(1)一方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或者说“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
问题:该如何认定“没有法律上的原因”这一构成要件?
首先要确定属于何种不当得利类型。根据不当得利产生的事实上的原因,不当得利分为两类:
1、给付不当得利;
2、非给付不当得利。
其次要确定“给付”的概念:给付,是指有意识、有目的地增加他人财产。
给付不当得利是指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在这种不当得利中,受益人的所得利益是受损人给予的,也就是说这种不当得利是由受损人自己的给付行为造成的。
给付不当得利主要包括:
1、自始目的欠缺:
(1)非债清偿,误认他人之债务为自己之债务而为清偿,属于非债清偿。属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2)受益人因受领而违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3)可撤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之后。根据撤销权的溯及力,民事法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民法典》155条),属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4)给付后,给付行为被认定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民法典》155条);
等等。
2、目的落空(嗣后目的欠缺):
(1)预期目的不成就,如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在婚姻不缔结的情况下要求返还彩礼;等等
3、目的消灭(嗣后目的欠缺):如解除条件成就等等。
非给付不当得利是指非基于给付所产生的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主要包括
(1)侵害他人权益不当得利,如无权处分并获利益、出租他人之物获得租金、违法转租获得租金等,属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
(2)支出费用不当得利:在没有给付意思的前提下,为他人支付费用的行为;
等等。
至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之认定标准,以及关于“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之举证责任分配,仍待实践和立法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