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量滥用与司法审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一○九年度诉字第二二六号判决

概念索引:行政法/行政裁量

关键词:裁量滥用、 行政裁量权、 授权目的、 漏未审酌、 一般法律原则、 权利滥用

主旨

行政裁量权之行使,发生牴触法律授权目的、漏未审酌应加斟酌之观点、掺杂与事件无关之因素或动机、或违反一般之法律原则等情事,因其属权利行使之失误或滥用,故构成违法,行政法院於此即得予以审查撤销之。

相关法条

行政程序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201条;区域计画法第21条

说明

一、争点与选录原因

(一)争点说明

裁量滥用与司法审查。

(二)选录原因

本件涉及行政法院得否审查行政机关滥用裁量权,值得读者阅读。

二、相关实务学说

(一)相关实务

法律授与行政机关裁量权者,其目的在於给予行政机关於法律要件实现时,得依个别之具体情况,斟酌决定是否使有关之法律效果发生,或选择发生何种法律效果;此决定或选择之空间,乃所谓之「裁量餘地」。惟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得為裁量,并非放任行政机关自由决定,其行使裁量时,仍应遵循法律授权之目的及有关之法律界限。(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1999号裁定参照)

(二)相关学说

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并非得恣意而為,其所為行政处分是否合义务性之裁量,仍应受法院之审查。

三、本案的见解说明

所谓裁量滥用,係指行政裁量权之行使,发生牴触法律授权目的、漏未审酌应加斟酌之观点、掺杂与事件无关之因素或动机、或违反一般之法律原则等情事,因其属权利行使之失误或滥用,故构成违法,行政法院於此即得予以审查撤销之。

选录

行政机关依裁量权所為之行政处分,以其作為或不作為逾越权限或滥用权力者為限,行政法院得予撤销,行政诉讼法第201条定有明文。而所谓裁量滥用,係指行政裁量权之行使,发生牴触法律授权目的、漏未审酌应加斟酌之观点、掺杂与事件无关之因素或动机、或违反一般之法律原则等情事,因其属权利行使之失误或滥用,故构成违法,行政法院於此即得予以审查撤销之。查系争土地上之铁皮厂房等地上物為甲於81年间出资兴建,為未保存登记之建物,业如上述,则系争地上物之事实上处分权係属於甲,原告於107年间虽向甲借用该铁皮厂房作為工厂而有违规使用系争土地之事实,然查无甲已将系争地上物事实上处分权移转予原告之相关事证,即无从认為甲对於系争地上物之事实上处分权已消灭、及原告已取得系争地上物之事实上处分权。而被告所為之原处分除对原告裁处6万元罚鍰、命立即停止使用及限期於109年6月15日前变更使用、停止使用行為外,并命原告「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状」,即拆除系争土地上之铁皮厂房、围篱、水泥铺面,并填平部分水池。惟原告虽為借用系争地上物而对於系争土地為违规使用之行為人,然其就系争地上物不具事实上处分权,已如上述,则原告就系争地上物并无将之拆除、回復土地原状之权能,是被告依区域计画法第21条第1项后段為原处分内容之裁量时,命不具事实上处分权能之原告為回復原状之行為,显非适法,亦即被告对原告所為命恢復原状之行政行為,并不能达到区域计画法第21条第1项后段规定之目的,因此,原处分关於限期命原告恢復原状部分显然违反构成裁量之滥用,此部分即有违误,应由本院予以撤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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