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股东工资发多少最合适
一、研究背景
在实务中,许多企业的股东是不发工资的,甚至有1元年薪的上市公司老总,美其名曰是作奉献,其实是将自已及家庭所有的消费均以费用报销的形式,享受集体福利的方式等让自已好处占尽,一分钱税费不交,实为偷税行为,而更多的民企老板们常将自已的工资定在5000元+个人承担的社保及公积金的部分,为了是让个税变为0.
之所以存在上述这些滑稽事件,原因是我们以前的税收违法成本较低,加之大数据不健全,税务查处的并不多,使许多企业的老板都认为这样作理所当然。
但随着金税三期、四期的碾压,企业的税收呈现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增值税基本已逃不掉了;
第二、个人所得税至2021年已不能实现年终奖实行单独一次计税了,而是实现全年累计算税,故税筹的空间也不存在;
第三、企业所得税,由于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产业的不同,身份的不同企业已成为税筹的重点。
我们都知道,股东以工资形式从公司拿走利润是合法的,但如何拿取决于工资在扣完个税后到手有多少钱,以及后续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及后续分红的所承担的税收是多少。
如果不发工资,或工资发得很少,留存于企业,而企业在交完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向股东分红,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股息红利分红适用的个税率为20%,股东通过利润分配方式最后的净收入才是股东的所得。
很显然,通过发工资交完个税的净收入与分红后的净收入的如果得到一样多,则是两者分配方式的税平衡点,在实务中,企业在利润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率基本是固定的,故这个综合税负平衡点就是工资发放的最高上限,如果工资发放低于这个平衡点,则股东的个税优惠政策没有用足,如果高于这个平衡点,则意谓着超过平衡点的工资付出了更多的个税,使股东的净收益减少。
二、目前存在的几类企业的主要形式
第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质上无论是工资发放还是股东分红,本质是一样的,没有研究的现实意义,在此不作论述。
第二、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15%,西部大开发区域对新型产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也为15%,由于产业及区域的限制,以后可专门进行研读,在此也不作论述。
第三、小微企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内的部分,适用2.5%的税率,超过100-300万的部分适用的税率为10%。
第四、一般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的的,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基于小微企业,一般企业是目前中国主要的企业的主体,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三、不同企业身份股东工资发放额的上限推算
第一、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内:
1、其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5万元,应交的个税为<100-2.5>*20%=19.5万元,合计为22万元,则税负率为22%,所以股东所发的工资的个税在22万对应的工资才是股东的工资发放额上限
2、根据个税的税率区间,应纳税所得额应在66-96这个区间,对应的税率为35%,假设工资发放为X,则此时,X.22%=x*0.35-8.292,则X=660,923.08元,故则工资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保持在660,923.08万元,此时股东可发工资上限为660,923.01元+6万元+可在个税前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及公积金上限+股东的个税专项扣除额.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在660,923.08元。
第二、小微企业的年纳税所得额在300万以内:
1、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100*2.5%+200*10%=22.5万元,则股东分红应交的个税为<300-22.5>*20%=55.50万元,则企业股东净收益为300-<22.5+55.5>=222万元,合计交税78万元,则税负率为78/300=26%。
2、根据个税的税率区间,此时适用的个税率也应在35%,则X*0.26=x*0.35-85,920,则X=954,666.67元,则工资发放额应在954,666.67元+6万元+可在个税前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及公积金上限+股东的个税专项扣除额.
第三、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以上,以400万元为例:
1、企业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100万元,应交的个税为60万元,共交税160万元,税负率为160/400=40%,
2、根据个税的税率空间,很显然适用45%的个税率,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在96万元以上,则X*40%=X*45-18.192则X=3,638,400元,则股东应发的工资上限为 3,638,400+6元+可在个税前扣除个人承担的社保费及公积金上限+股东的个税专项扣除额.
四、推论验证:以年应纳税所得税100万内的小微企业为例
假定ABC企业只有一个股东,原每月发放工资1.1万元,全年合计为13.2万元,其他扣除额每年为7.2万元,则应交的个税为 0元,工资所得为13.2万元,分红所得为78万元,合计为91.2万元.
则企业的如果将股东工资调整为660,923.08+60000+72000=792,923.08元,则应交纳个税为145,403.08元,则股东的工资所得为647,520元,由于股东工资新增792923..08-132000=660,923.08,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0-660,923.08=339,076.92元,则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为339,076.92*2.5%=8476..92元,股东应交的个税为<339,076.92-8,476.92>*20%=66120.00元,合计交税为8,476.92+66,120=74596.92元,则股东分红后的净收益为339076.92-74596.92=264480元,则股东的全部净收益为647520+264480=912000元,二者保持一致。
当股东发工资超过792,923.08元,如80万,则股东个税应交为<80-13.2>*35%-8.592=14.788元,则股东工资净所得为80-14.788=65.212万元.
此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80-13.2>=33.2万元,则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0.83万元,股东分红应交的个税为<33.2-0.83>*20%=6.474万元,则全部交税为7.304万元,则股东分红净所得为33.2-7.304=25.896万元,此时股东的全部净收益为65.212万元+25.896=91.108万元,此时多发工资会减少股东的净收益.
当股东的工资发放额超过13.2,以案例的这个税前扣除限额上限来作分析,如将股东工资增至20万,则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8万元,此时应交个税为6.8*10%-0.252=0.428万元,股东工资净所得为20-0.428=19.572万元.
此时企业的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税减少20-13.2=6.8万元,变成100-6.8=93.2万元,此时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为93.2*2.5%=2.33万元,股东分红的个税为<93.2-2.33>*20%=18.174万元则股东的分红净所得为93.2-2.33-18.174=72.696万元,股东的合计净收益为72.696+19.572=92.268万元.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采用发工资形式,在年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内,应将工资发放放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660,923.08这个点最高点,高于这个数则对股东的利益是个损失.低于且无限接近这个点,则股东的收益更大,当企业股东的工资定为6万元加个税的其他扣除额这个点时,也就是使工资个税的交纳数据为0时,在此时两种工资发放方式股东的利益是一致的。
五、研究结论:
第一、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内,且保持小微身份,股东工资的发放应为660,923.08加个税的所有额除额的合计数为股东的工资上限,在工资发放额个税为0时的工资与这个最高点发放的工资,二者股东的利益是一样的,当原股东工资有个税交的情况下,工资越接近这个高点,股东利益最大。但每跨一个个税区间,股东的收益有所减少,这也是个税采用超额累计税率计算出的结果。所以在发放工资是应尽量接近保留在某个区间的最高值,如3.6、14.4、30、42、66、96下同。
第二、当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在200万内,且保持小微企业身份,则工资发放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应保控制在909600万元这个最高点内,具体推算赤过程在此不再展开。
第三、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内,且保持小微身份,则股东工资的发放应为954,666.67加个税的所有额除额的合计数为股东的工资上限,在工资发放额个税为0时的工资与这个最高点发放的工资,二者股东的利益是一样的,当原股东工资有个税交的情况下,工资越接近这个高点,股东利益最大。
第四、在企业没有小微企业身份,且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的,则股东工资的发放应为3,638,400+加个税的所有额除额的合计数为股东的工资上限,在工资发放额让个税为0时的工资与这个最高点发放的工资,二者股东的利益是一样的,当原股东工资有个税交的情况下,工资越接近这个高点,股东利益最大。
第五、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内,保持小微企业身份应成为一种税务筹划的方式,在实务中,可通过企业业务分拆、公司分立、委托加工、委托销售,委托采购及其的组合方式等来实现这一目的,在此不展开。
第六、通过发放工资方式从企业分利及通过利润分配方式加发放少量工资的方式去实现股东的利益最大化没有本质的不同,但通过发放工资的方式能更好的减少股东的风险,因为工资拿了就拿了,而与后续公司出现的任何问题工资均不可能退还,而少拿工资,一旦企业出现了风险问题,则企业将可能无利润可分,且先拿走的工部分而产生的亏损是可以在未来的企业所得税前可以弥补的。特别是按现行法规规定,企业实现利润后,应提取一定比例,一般为20%的盈余公积才能分配利润,所以分配的金额会相对变少。
第七、在实务中,可将股东工资发放额的多少作为企业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调节器,使企业保持小微企业身份成为可能,包括应纳税所得额在什么范围内都可以通过利润及税收预算来实现
第八、需强调的是,在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100-300万之 企业股东分红的所承担的税负是变化的,其中企业所得税部分100万为2.5万是固定,后200万适用的税率为10%,故其综合税率应通过加权比重的方式计算得出的,公式为<2.5+X*10%>/<100+X>,故股东分红应交的个税为<100+X-2.5-X*10%>*20%=<97.5-0.9X>*20%=19.5-0.18X,则全部交的税费为2.5+0.1X+19.5-0.18X=22-0.08X,则全部税负率为<22-0.08X>/<100+X>,则只在预算出应纳税所得税,就能得出其具体的税负率,然后可根据工资薪金所得个税适用的区间得出具体的最高工资发放额来.
第九、在预算个税可能适用的税率时,应采用每个区间的最大值来测算,如3.6、14.4、30、42、66、96,如以个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同66万为例,其交纳的个税为66*30%-5.292=14.508万元,税负率为14.508/66=21.98%,则只有股东分红的税负率低于这个比例,则应按30%这个个税率来推算工资个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了,如果高于这个比例则需要再计算下一区间的最高值96万了,不过由于企业个税的税负率不可能高于45%,所以在企业年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的部分,由于股东分红的税负率为40%是固定的,所以工资的发放额的上限为3,638,400+加个税的所有额除额的合计数,工资发的越多,则对股东的利益没有好处。当然,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扣完了股东工资后的金额计算的。
第十、在实际筹划中,企业所得税应是按扣完股东工资最高额来规划,这样可以在预算时,首先不考虑股东工资的发放的应纳税所得额 ,然后再加进股东工资这个因素来作评估,适合采用哪个身份对企业最合理。
第十一、在作税务筹划时,税收预算也应作为企业资金预算的一个重要组成。
第十二、每个地方的个税扣除额是有上限的,需要财务人员提前拿到这个数据,从而得出股东工资的最高控制额这个具体的指标来。在企业的实务中,由于随着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越高,企业的股东分红的税负率越来越高,故可以企业应在年初应作好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得额核算,从而可通过调节股东工资的方式来调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可采用工资提取,先按最低额发放,后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变化,后补发或冲销预提的方式,也不会对员工个税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交纳产生实质影响,确保税务预算的灵活性,在此不便展开,敬请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