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为投资转增资本的情况下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A公司借给B公司1000W后,后B公司一直亏损,A公司同意将该债权转为投资转增资本,并同时等额放弃对B公司的债权,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涉及到A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答:以债务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是企业重组的一种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总局令[2003]第006号)第五条“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之规定,A公司“债转股”后,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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