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的目的和客观的作用:读格劳秀斯《战争法》

写作的目的和客观的作用

——读格劳秀斯《战争法》

国际法领域的格劳秀斯是里程碑式的人物。不过,真的如国内搞国际法的学者说的那样什么普世眼光,世界主义一类的,倒也未必。

在格劳秀斯时代,欧洲图景和普世主义其实是不矛盾的,或者说欧洲就是文化世界,考虑的仅仅是欧洲问题,也就是仍然有世界之外的世界,这与如今的世界主义完全是两码事。

晚近直到罗素写《西方哲学史》,才开始对欧洲与普世做了明确的区分,毕竟哲学史开始有了个限定词——“西方”。

格劳秀斯在《战争法》一书中的分析是有着明确的现实指向的,实际上任何一本有生命力的经典著作都是对其所处时代最深刻问题的洞见,格劳秀斯要解决的就是这样一个从城邦,进而中世纪,进而逐步走向民族国家的欧洲,一路走来的内部逻辑。

而后通过内部逻辑的分析,寻找国家建构的基本原则和合法性问题。基本原则让民族国家在国家林立的欧洲彼此之间能够以符合传统,并因此符合本性的生成和演化起来。

格劳秀斯的思路是选取一系列的他者(外在于欧洲的)对欧洲的战争观念或者说法的精神的演化展开他的分析的。这种做法的好处显而易见,很容易勾勒一个线性的脉络出来。但是坏处也还是有的,比如他者的选取,可能会影响因果的必然性。演化本身的偶然性因素没办法剔除,但如果真的用一种内在的,就是更大范围作为整体的视角来看待,以便强化因果的必然性,又很容易走到黑格尔的历史逻辑化的困境。

格劳秀斯对古代的战胜者和战败者如何看待战胜和战败非常重视。但现代世界的战败者逻辑较之古代我们只能通过文字记载感受到的战败者逻辑不同,更直观,更立体,也因此更有冲击力。现代战争中跟美国有关系的几场局部战争,如果用格劳秀斯的思路来理解,是很有嚼头的。越南战争,绞死萨达姆的伊拉克战争,杀了本拉登的阿富汗战争。战争都算是胜利了,但是敌对方的覆灭带给胜利者的是一种结构性的思想因素。在之后的每一次局部冲突中,这些因素被一再的提及,通过不断的提及而深度的内化成战胜者文化因素中的一个环节。

格劳秀斯的分析在内部隐含着类似于中国的道统的线索。比如古希腊到古罗马,古罗马到基督教时代的罗马。这其中的跨越在内在关联上的论证总觉得是有跳跃的。往现实上看,韩国论证儒家是他们的,活字印刷术是他们的,也是搞出来一个线性。我们要靠什么来区分和确定这种连续性的内在逻辑是否可以成立?这是格劳秀斯对我们思考自身问题的价值。

格劳秀斯的国际法理论,在其创作之初,并非是为了能够走到今天这个样子而写就。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欧洲文明的一次重新定位,用历史的方式,用设置对立他者并型构与他者关系的方式在完成体系建构。如今的国际法领域,远没有国内法的约束力那么强,实际上对于国际法的理解始终是靠着背后的强力的,亨廷顿看到的是文明冲突,因为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中的自我定位差别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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