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遗赠保姆房屋 子女拒承认 保姆起诉要房子
据检察日报报道,江苏南京的一位独居老人病逝后,照顾他的保姆手持遗赠扶养协议,以老人生前已将房屋一半份额遗赠给自己为由,拒绝搬出老人的房屋。老人的子女对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认可,由此引发纷争,保姆将老人的三个子女诉至法庭。那么,老人留下的房产,究竟归谁?
汪忠勇与郭琴娣夫妇是江苏省南京市人,两人育有两女一男三个子女。
2008年,郭琴娣因病去世后,汪忠勇一个人独居生活。虽说子女也经常登门探望,但老人还是感到孤独、甚至有些恐惧。三子女经过商量,就在2012年5月找来时年54岁的徐海蓉到家中做保姆。
2015年起,汪忠勇患有帕金森病,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徐海蓉预感汪忠勇来日不多,便打起了汪忠勇住房的主意。
2016年1月15日,徐海蓉聘请律师起草了《遗赠扶养协议》一份,并请来朋友李月芹、严梅芳及兼职保姆许晓梅作为证明人,一起来到汪忠勇的家中,与汪忠勇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载明,甲方愿意将自己房屋的一半份额遗赠给乙方徐海蓉(受赠人,扶养人),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的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三,甲方承诺上述房屋在甲方去世后赠给乙方。
汪忠勇在该协议尾部甲方处摁印,徐海蓉在乙方处签字。严梅芳、李月芹、许晓梅在证明人一栏签字。
在签订过程中,由律师向汪忠勇宣读了《遗赠扶养协议》内容,汪忠勇对律师宣读的内容进行了简单的重复或附和,后在其中一名见证人的协助下在该协议尾部摁下手印。律师在协议签订现场录制了视频录像,记录了协议的签订过程。
2016年4月,汪忠勇病情加重,卧床不起,6月6日,出现了昏迷状况。在此期间,徐海蓉未将汪忠勇送医,亦未通知汪秋云姐弟三人将其父送医。6月11日,汪秋云上门探望父亲,发现父亲有些意识不清,立即将其送至医院治疗。
2016年10月12日,汪忠勇因病死亡。汪忠勇去世后,徐海蓉仍然住在汪忠勇的房屋内。汪秋云姐弟三人多次与徐海蓉协商,希望她搬出房屋,遭到了徐海蓉的坚决反对,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
2016年11月14日,汪秋月以继承方式办理了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
2016年12月8日,徐海蓉将汪秋云姐弟诉至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请求法院将汪忠勇房屋的一半份额给付其本人。
嘉宾:谭瑛律师
方弘:庭审中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成了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案中,遗赠抚养协议经过老人按手印、公证处公证、律师摄像,这样的协议在很多人看来应该是有效的,一份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如何判断?
谭瑛:根据《继承法》规定,遗赠抚养协议主要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遗赠人死亡之后转归抚养人的协议。
即遗赠抚养协议里抚养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者集体组织,被抚养人可以和公民签订意向书,也可以和集体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一般来说,在抚养协议中的遗赠人主要是两类人:
一是没有子女或者子女不在身边,独立生活困难,需要他人照顾的老人。
二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孤寡五保户老人。在实践生活当中,孤寡老人采用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是比较多的。
如何来判断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我们判断一个协议是否有效一般要取决于以下四点:
第一、协议人双方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遗赠人都是老人,他(她)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点。
因为老人可能会因为患病或者身体的原因,会有丧失意识的行为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就非常关键。
第二、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四、协议应该要得到完全的履行。
所以,如果符合以上的四点,我们可以来判定遗赠抚养协议是有效的。
我们不能单纯以协议经过公证处公证或者经过律师见证,就是一个有效的协议为判断标准。无论公证处公证或者律师见证,这仅仅是证据的一种。最终,协议是否是合法有效的,法院应当从以上四点来进行判断。
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协议是有瑕疵的,即便是经过公证处公证或者律师见证,这样的协议也有可能不被法院认可。
方弘:汪忠勇的三子女认为,这份遗赠抚养协议并不是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无效。因为,协议没有老人的签字,又是在别人帮助下按的手印。同时,老人只是简单的重复协议的内容。您怎么看?
谭瑛:从案情表述看,我个人认为这个协议还是有一些瑕疵的。老人患有帕金森病,而且身体状况是每况愈下,特别是到后期的时候,老人出现了昏迷状况。
首先,老人在签署遗赠抚养协议的时候,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点不太确定。公证处虽然进行了公证,但是对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没有相应的医院诊断或者对老人是否有一些询问笔录之类的,在没有经过上述证明的情况下,老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太确定。
第二、从遗赠抚养协议订立过程来看,协议是保姆徐海蓉委托律师制作的。虽然,视频中显示律师向老人宣读协议的内容,但是这个协议的内容是否是和老人商量确定的,老人是否对这个内容充分了解并给予认同,还不明确。
第三、这份协议虽然有几个见证人见证,但是其中两个见证人是和徐海蓉多次发生保健品买卖交易的人,另外一个人是徐海蓉给老人聘请的兼职保姆。
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几个见证人跟徐海蓉的关系都更为密切。在这种情况下,不排除这几个见证人可能不会站在公正的立场,有可能会站在徐海蓉的立场上来提供证言,因为她们的关系更亲近一点。所以,证人是有利害关系的。
另外,在协议最后,老人并没有签字,仅仅按了一个手印,而且从视频中也可以看到老人是在他人的帮助下按下的手印。因此,协议是不是老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或者是不是老人主动愿意签署的,这是存疑的。
所以,综合以上几点来讲,我认为,遗赠抚养协议还是有瑕疵的,如果徐海蓉在上述方面不能提供更充足的证据证明当时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时是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认为遗赠抚养协议可能会被法院认定无效。
方弘:老人的三个子女还觉得这个遗赠抚养协议无效的理由是权利义务不对等。因为,王忠勇在和保姆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以后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就去世了。即保姆所尽的任务和她享受的房子的权利并不对等,所以协议无效。这样的理由是否成立呢?
谭瑛:他们的质疑是有一定道理的。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互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抚养人首先要对遗赠人尽到抚养义务,才能得到遗赠人的财产,这是一个等价交换的民事法律关系。
抚养人要履行的主要义务,一般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即抚养人前期是要投入相应的资金和劳力去关爱照顾老人,后期才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如果不付出这些,就不能无偿得到回报。
否则,这就不符合遗赠抚养协议精神了。
从本案来看,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实是不对等的。
因为,女方在遗赠人生前并没有付出金钱来照料遗赠人的生活。相反是遗赠人的工资负担自己的生活,剩余部分反而是给了徐海蓉。实际上,徐海蓉有收取劳动报酬的情形,而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一般是不能得到报酬的。即抚养人前期付出,后期才能得到财产的回报,而不是前期获得报酬。既然前期抚养人获得了报酬,那后期有凭什么又得到财产的回报呢?
从这一点来讲,我认为这是有一点不公平的。
再从协议履行的状况来看,协议签订之后没有几个月,徐海蓉就没有对遗赠人进行很好的照顾。在遗赠人病情严重而且昏迷之后,徐海蓉没有及时送医,也没有及时通知老人的儿女。后来,老人的儿女发现之后,才把老人送到医院。
在这个意义上来讲,徐海蓉有不按约定履行义务的过错。
另外,从协议本身的内容来看,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实对遗赠人比较苛刻。
而徐海蓉要尽到的义务不具体,只约定负责生养死葬的义务,但是没有做具体的约定。而对于遗赠人的义务设定就比较多,包括日常的生活费都是老人的财产来支付,而且在对房产的处分权上做了很多的限制。
所以,综合上述几点,我觉得这个遗赠抚养协议确实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情况。
从法律上来讲,这个协议显失公平是可以撤销的。
方弘:这个案件经过一、二审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驳回了徐海蓉的诉讼请求。
尽管这个案件就此告一段落,但是也引发我们的思考:独居老人的权益该怎么维护?通常情况下,独居老人要请保姆来照顾自己的日常,做个饭,打扫一些卫生等等。这个时候可能两人之间就产生了一种金钱方面的关系,甚至还包括情感方面的关系。
本案当中,王忠勇在对抚养协议按下手印以后,徐海蓉反而不尽心照顾他。而且,对于徐海蓉来说,老人越早去世,她就能越早得享受这个协议。那么,对独居老人来说,怎么能够更好的维护好自己的财产,包括人身方面的权益呢?
谭瑛:首先,老人在给抚养人财产的时候,一定是要负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老人会一时冲动,比如谁对他(她)比较好,他(她)就把财产赠与谁,而且还办理了过户手续,比如房产。这就导致抚养人得到财产之后,就对老人不尽相应的抚养义务,导致老人最后财产也没有了,又没有人来赡养自己。
所以,老人一定要把财产和义务结合起来,最好是签署遗赠抚养协议,即得财产的一方一定是要尽到抚养义务后才能够得到财产,保证权利义务的对等。
第二、协议的内容最好是由自己聘请律师来起草,充分把自己的意见表达给律师。律师按照自己的想法起草一个协议,而且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协议。
第三,签署协议的时候,如果老人还有子女,尽量让子女到场来帮忙把关。如果没有子女,我建议最好请居委会或者民政局的人在场见证,这些机构是可以帮忙做这样的事情的。有相应的单位来见证可能会好一点。
最后,在协议的执行过程当中,老人要经常向子女或者居委会、民政局等单位反映协议履行的情况。如果存在对方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要注意及时收集证据,根据情况及时行使权利。
如果抚养人中途不履行协议了,遗赠人是有解除合同的权利的,不要受这个协议的控制,导致自己得不到赡养,又丢了财产。
方弘:老年人得了帕金森病,有时神志不清,这种情况下,维权是不是就特别难呢?
谭瑛:是,这种情况会比较难。在我们国家,如果老人有单位,退管办可能会定期上门走访一下了解情况。如果没有单位的,一般民政局、当地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定期随访一下,可能有一些监管。但是,还是会有一些监管不到位的地方。
方弘:老人的养老,作为儿女应该时常去探望了解他们的情况,不能把老人交给保姆,自己就做甩手掌柜了。对于没有子女的老年人,最好提前和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等机构沟通联系,才能相对保护好自己的权益。
嘉宾:谭瑛律师
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