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万借款要不回 只因忽略一个问题 只有欠条或借条 钱是要不回来的!
2011年,陈先生一位多年的老朋友赵先生向陈先生借8万元,说是要买房子急需这笔钱。等把老房子卖了以后,就可以还给陈先生。多年老友急需用钱,陈先生不好意思拒绝,也相信赵先生会将这笔钱还给他。于是,双方打了一个欠条。
欠条载明:“今借陈××8万元,2012年10月4日还。赵××,2011年10月4日。”
然而借款到期后,赵先生并没有归还借款的意思。于是陈先生多次催要,但每次赵先生都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2016年,陈先生就把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赵先生归还自己8万元钱。
但借款人赵先生却认为该债权已经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自己不需要偿还。最后法院没有支持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陈先生的8万块钱怎么就会因为诉讼时效要不回来了?
在借钱的时候,哪些重要的法律问题是一定要知道的?
否则就可能因为一句话,甚至是一个字或者是一些你不知道的关键问题,你的钱就打水漂了!
嘉宾: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宋健律师
执业方向:民商事律师,尤其擅长处理企业管理与并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行业研究方向为房地产领域、矿业和投融资领域
方弘:本来借给好友钱是出于好心,可以当钱要不回来的时候,很有可能不仅连朋友都做不成,而且钱也要不回来。陈先生的8万元钱就要不回来了,大家都很想知道原因?
宋健律师:钱是不是能够要回来,主要是取决于陈先生能不能证明两个问题。
一个问题是他需要证明出借给赵先生8万块钱事实是的确存在的,也就是说借款是交给了赵先生的。
第二个问题是他要证明他在催讨的过程中,没有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
第一个问题,陈先生如何来证明他借给赵先生8万元?
欠条只是一个依据。而且这个欠条的表述内容其实也存在瑕疵。它的内容表述为,“今借陈先生8万元”,这种表述是有歧义的。可以有两种理解。可以理解为向陈先生借了8万元,也可以理解为借给陈先生8万元。
在这种有歧义的情况下,就需要其他证据来相互佐证,欠条的真实意思是什么。
如果,他有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就可以跟欠条形成一个证据链,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基本事实的存在。
如果不是通过银行转账,是通过现金支付,那就可能需要有其他的证据来证明,他的确把现金交付给了赵先生。如果这个问题他没办法证明的话,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会对借款是不是实际发生了存在怀疑。
第二个诉讼时效的问题。
陈先生和赵先生约定的还款时间是2012年10月还款。诉讼时效从还款期起算两年,超过两年的话,诉讼时效就过了。陈先生到2016年才来起诉,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赵先生在这两年的期间主张了自己的债权,法院就会判超过诉讼时效。因为,赵先生已经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就会审查时效的问题。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陈先生要想要回这笔钱,他就必须要证明从还款期2012年10月4日开始两年内,他向陈先生主张要求还钱,而且他曾向陈先生提出要求之后的两年内他又再次提出,也就是说他每一次提出要钱的请求都不能间隔超过两年。
本案没有看到他提供的证据证明,法院就会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来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方弘:如果仅仅是口头上的追要债款,又没有证据证明。即便现实中催要了,法院是不是也不认可?
宋健律师:是的。比如说朋友之间可能要有电话录音或者是短信的内容可以作为证据。这个证据在证明力上还是比较弱的。因为对方会有抗辩,说短信没有收到。
什么证据是最充分的?找到借钱的人,让他(她)出一个还款的承诺或者给他(她)一个催收条,催他(她)要还钱。
方弘:陈先生就吃了没有法律意识、证据意识的亏。在法庭上,他没有出具相关的证据。这样就非常遗憾!8万块就因为不懂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要不回来了。这个确实是很亏。像类似的情况怎么来避免?平常的借钱的过程当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宋健律师:首先,及时主张自己的债权。
还款期满后两年内,要有证据证明你进行过催要这笔钱。如果时效已经过了,自己没有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实还是有其他方式可以弥补的。
陈先生在起诉之前,可以跟赵先生达成协议。请赵先生出具还款承诺。那么,即便是诉讼时效过了,如果重新获得还款承诺,诉讼时效就重新开始算了。这是在赵先生自愿履行的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是可以重新计算的。
今年10月1日起《民法总则》正式实施,诉讼时效将变成三年。
另外,要事先预防。那怎么预防呢?欠条和借条的选择问题。我注意到陈先生所写的是欠条。如果双方是单纯的借贷关系,我建议把欠条直接写成借条。
因为借条就足以证明两人之间是单纯的借贷关系。
如果是欠条,那么导致出具欠条的原因很多,可能是拖欠货款、工资、工程款或者是借贷关系等等。拿着欠条起诉到法院,在法院的审查过程中很有可能要在法律上进行判断,是一个其他的纠纷,还是一个借款纠纷。
第二,关于利息的问题。
在很多民间借贷过程中是约定了利息。利息该怎么约定?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
年利率在24%以内的,法律是保护的。也就是说是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保护,在判决胜诉之后会强制执行。
如果利息约定超过了24%,但是还没有到36%,这部分是双方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干涉、不支持也不反对。也就是说假设约定30%年利率,借钱的人愿意履行就履行,不愿意履行的话,判决支持的是24%的年利率。多出的不分就不支持。但是,如果借款人自愿履行了,法院不干涉。
如果借款利率操过了36%,超过的部分法院就要进行干涉了。比如借钱双方约定的60%的利息,借钱的人还利息过程中也都是按照60%的利息还。
双方后期产生的争议,在法院的审查过程中,法院就会认定之前还的利息中超过36%的部分就要计算为还的本金,法院在计算过程中会扣减。
第三、在还款的过程中,出具的凭证的表述问题。
我们很容易出现的问题是还款了之后,双方会写个约定,还了多少钱,还欠多少钱。假设本案赵先生还了5万,还欠3万。陈先生就会出具还五万的证明。
如果陈先生出具收条说“2011年,赵先生借8万块钱,截至2012年某月某日还欠款5万块。”这种表述就有歧义。因为还欠款的还是个多音字,还(huan),(hai)。截止到2012年某月某日还(huan)欠款5万,可以理解成还(hai)欠款5万。同样一个字就存在两层意思。
因此,在写相关凭证的时候,还是需要表述尽量是没有歧义。比如说还(huan)了5万就直接写成偿还5万就不会有歧义了。
方弘:仅仅有个欠条都不足以说明这钱是真正得借出去了,除了银行的转款,比如说还有什么证据可以出具以证明这笔钱是真的已经给了借款人了,而且借款人已经收到,收条可以吗?
宋健:有收条也是不充分的。因为借条、收条都是一种意思表示,不足以证明借款人的确收到了这笔钱。
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这个规定我是很赞同的。如果是只有借条或者欠条,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提出来没有实际收到这个钱,法院会结合借款是多少、怎么交付的、出借人是否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当地交易的习惯、出借人和借款人财产的变动情况等等一系列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借钱的过程中没有通过银行转账,是现金的方式出借的话,一个比较好的证明是,如果陈先生是去银行取8万块钱出来交给赵先生,就要把取钱凭条保管好。取钱凭证和欠条相对应是可以证明借款是实际交付的。
还有一个更好的证据是双方当事人借款的过程中,如果有第三人在场,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等进行见证比较理想的选择。
看来仅仅有借条和收条,都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