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小知识】执行过程中的司法拘留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司法拘留是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经常采用的强制手段。如果你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义务,可能构成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罪。司法拘留不是万能药,也不是所有案件都符合拘留条件。那么,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呢?
一、当事人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规定,生效法律文书包括以下形式:1、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书或调解书。2、已生效的支付令。3、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定书。4、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定书。5、仲裁决定书或者仲裁调解书。6、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7、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的具有财产内容的行政决定。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实际执行中,会遇见当事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的,这类被执行人该不该被拘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有履行能力”,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其他特定履行义务的能力,主要看被执行人是否在现有资金的情况下积极履行法律文书,而不是以现有资金与其该有的履行义务所占比例高低判定。
《民诉法》对拒不履行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拒不履行: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5、其他有能力拒不执行的情形。
三、需经院长批准。
司法拘留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应当经过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报本院院长批准。
法官后语
司法拘留只是一种执行手段,被执行人并不因为拘留就可以免除责任,拘留结束后该偿还的债务并不因此豁免。因此,被执行人不能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所欠债务,而是应该积极偿还债务,早日解决纠纷,让阳光照进生活。
附: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6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民事诉讼法》第116条规定: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图 文:沈 星
编 辑:欣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