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微学堂丨《民法典》明文确认亲子关系之诉

来源:舟山日报-舟山网

蒋先生来电咨询:

我与妻子结婚三年并有一子,随着孩子渐渐长大,我发现孩子长得与我并不相像,后经亲子鉴定,发现孩子并非我所亲生。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否可以向法院请求否认我与孩子的亲子关系?

管律师答: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上述条款是《民法典》新增,也就是说《民法典》明文规定,在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父或者母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之所以将 诉讼主体 确定为父或者母,也就是确认了非婚生子的父母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资格。考虑实践需要,也赋予成年子女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但并不赋予其否认亲子关系的主体资格。

原来的《 婚姻法 》虽然并无对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

由此可见,《民法典》对确认亲子关系之诉的规定并非首创,针对蒋先生的问题,如果其掌握切实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可以向法院提出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的主张。

(浙江乾勇律师事务所 管佳威律师主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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