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开发票,备注栏注明自行申报个税,怎么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三条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这个政策不知道大家还记得不?
有可能大家没影响,但是你肯定记得这个文件的其他两条内容。
是不是很熟悉了?但是二哥今天不说这两条内容。
二哥今天专门说第三条内容,特别是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这个。
为什么想说这个,因为有朋友问到我了。
这个朋友给二哥发了一张代开的发票。
这张发票是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的一张货物运输发票。
备注栏注明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自行申报。
这个读者问了两个问题:
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是不是企业就不需要代扣代缴了?
2、个人自行申报,怎么报?二哥能不能说说
首先,我们要知道,个人所得税目前有9个税目。
除了经营所得,其余的八个都是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
什么是全员全额申报?
所谓全员,是指全部人员,即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人员信息,既要包括单位员工,也要包括非员工。
所谓全额,是指全部金额,即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支付的所有金额的人员信息,既要包括金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费用标准而有税款的人员,也要包括金额未超过税法规定扣除费用标准而无税款的人员。
所以,大家在日常工作中收到自然人代开的发票,除了经营所得的,税务局都不扣个人所得,而是要求由支付方在支付的时候做代扣代缴申报。
发票备注栏注明:依法由支付方代扣代缴!
但是对于经营所得,按照税法的规定,支付方是没有代扣代缴义务的,理论上都是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那么很明显,这个读者取得的这张发票,是经营所得,其不需要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直接凭发票入账即可。
接下来,我们再看看如何自行申报?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经营所得怎么计算个税呢?
经营所得都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这些人来说,他们取得的收入一般都由注册的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人员代为申报了(具体来说季度在自然人税收系统上申报)
但是对于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这里就是指的文件中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这类纳税人没有成立个体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
而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根本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按照《实施条例》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日常实践中,税务局一般会在代开发票环节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比如下面这个规定
所以,正常情况下,如果自然人代开发票,如果属于经营所得,一般税务局都是核定征收了个人所得税,也不需要自行申报。
在核定征收情况下,一般征收多少,备注栏都会注明个人所得税税额。
对于货运运输经营所得来说,之前有一个专门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
简单的说,就是之前自然人其实也是核定收了1.5%就完事了。
但是现在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废除了这个规定,重新规定,个人申请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税务机关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而是由纳税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
这个自然人自行申报经营所得就有点麻烦了。
我们登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经营所得就3张表(A、B、C表)
A表是预缴申报、B表是汇算用,C表是多处所得用。
平时自然是填写A表,但是当你准备填写A表时候,首先就要填一个被投资单位名称,才能继续往下填写。
对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这里怎么填呢?
根本没有被投资单位信息,没法填。
那么这种情况我们只有拿着申报表去大厅,但是大厅又怎么给你申报呢?你是自然人,没法准确的提供成本信息,没法按查账征收申报。
最后又给你核定征收?那这个事情是不是又回到最初的情况,为什么不在我代开发票时候就给我核定收了,这样更省事呢?
所以,从现实来看,这个从事货运的个人代开发票,现在让人自行申报,首先纳税人没这个意识去自行申报,其次,就算想申报,也不知道如何申报。
最终的结果就是票开了,没人去报这个税。。
当然,对于接受发票的公司,也就是支付方来说,这个和你没有半毛钱关系,纳税人自己申报不申报,对于经营所得,你也没有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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