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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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建筑业中承发包双方因工程造价纠纷引起的仲裁及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由此产生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作者通过具体案例分析了司法鉴定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一些实用方法,以供借鉴。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公众的法制意识日益增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随之增多。但由于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这就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在实际工作中,法院和仲裁委(委托方)往往委托专业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运用造价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对诉讼或仲裁中所涉及的造价专业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就其本质而言,鉴别和判断是专业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其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所以,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为仲裁庭或法院审理案件提供技术参考和重要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例背景

某置业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04年07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及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17738万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为暂定价款,工程量按实计算,合同约定了计价依据及计价方式。

质证资料表明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导致工程于2006年6月停工。

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09年06月19日又签订了该工程欠款及复工补充协议,约定了停工损失、工程复工后重新搭临时设施的计价方法、复工后工程量的计价方法等内容。

质证资料表明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发包人与承包人于2010年6月解除合同。

笔者所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收人民法院委托,对已完工程结算造价进行鉴定。

二、争议焦点

因本工程为特殊项目,截至鉴定时工程仍未完工,存在主要争议如下:

1、承包人施工的范围如何界定?

2、已完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包含甲供材?承包人是否应该提供相应工程税票?

3、土建甲供材是否应该让利?

4、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如何计取?

5、甲供材是否应该收取1%保管费?

6、本工程取费标准是适用于几类工程取费?

7、赶工措施费是否该计取?

8、增加的4台塔吊塔吊租赁费用是否该计取?

9、基础工程中干铺碎石垫层厚度有矛盾,计价时以何为准?

10、二次结构植筋费用可否另行计价?

11、高支模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是否应该增加造价?

三、问题分析

1、承包人施工的范围需要承发包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本工程涉及到的工作界面较多,经协调沟通,委托方补充了双方当事人书面确认的工作界面资料70页,为做好本工程造价鉴定提供了基础资料。

2、本工程钢材、混凝土为甲供材,发包人为减少税务费用支出,要求已完工程结算造价中扣除甲供材价款并按扣除甲供材价款后的工程结算价开具工程发票。按现行计价规定,甲供材应计入工程造价并由承包人开具工程发票。

3、按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承包人按结算总造价(土建甲供材按定额预算价)让利4%。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情况特殊,合同签订时的让利承诺是基于本标段工程全部实施而作出的,而工程实际未全部施工,预期利润未达到,因此要求土建甲供材不让利。经查阅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合同中关于本工程让利约定清楚,并无终止合同让利基数调整的约定,因此,应将土建甲供材纳入让利基数。

4、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进度款的利息按照民间融资利息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若没有约定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执行,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因此本工程拖欠工程款的利息的计息时间应从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利率按该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执行。

5、承包人要求甲供材收取保管费,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管费承包人按规定收取。按照合同有约定从合同,该工程发包人须支付甲供材保管费。

6、本工程项目特殊,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应该按三类工程取费(按照定额规定本工程地上部分达到三类取费标准),承包人认为应该按一类工程取费(按照定额规定本工程地下部分达到一类取费标准)。经认真分析研究费用定额并咨询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此取费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

7、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条款赶工措施费工期在工程竣工完成的前提下,提前30%以上方可计取赶工措施费2%,本项目自2004年开工以来至鉴定时,尚有部分工作没完成,承包人在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完成工程内容的前提下,不应计取此费用。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约定应该计算赶工措施费。依据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已完工程赶工措施费为172.1721万元,但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赶工,是否应该计赶工措施费,不在鉴定人的鉴定范围,请法庭审理后确定。

8、塔吊租赁费用:本工程比较特殊,总建筑面积为90000m2,其中地下室33000m2、上部为14个独立四层框架结构组成(其中1#楼为电影院),工期紧,为确保工程能按时交付使用,按现场场地布置塔吊投入为6台,比正常施工要增加4台塔吊,根据合同约定另外增加的4台塔吊按市场租金计取租赁费用。按承包人提供的租赁合同租赁单价(此租赁费单价发包人未确认)计算,扣除按定额已经计取的垂直运输费应增加214725元。但发包人对租赁费单价有异议。鉴于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方能作为鉴定证据。鉴定人认为对租赁费单价有效性应由法院定,鉴定人不能越权,此项争议交由法庭审理后确定。

9、承包人认为应按图纸会审记录上300mm厚计价,发包人认为应按监理审批的施工方案计价,两者差价为280950元。该处施工做法有矛盾,鉴定人应遵守从约原则、从新原则,即新的约定可以推翻原有约定,鉴定时以监理审批的施工方案计价。

10、承包人认为二次结构植筋费用应该另行计价(图纸会审中提到结构没有预留的要植筋)。二次结构钢筋是植筋还是预留是承包人采取的施工方案,不影响工程造价的计算。

11、1#楼为电影院,结构复杂,高支模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鉴定时按定额计算超高费用,要求另行增加费用缺少计算依据。

四、启示

通过对本案例的分析及笔者近年来从事鉴定工作的经验,鉴定人开展鉴定工作时应该注意:

鉴定资料方面,要区分其法律效率,分两类,一类是证据:要经过法庭质证的,可以作为鉴定依据写进鉴定报告中;另一类是参考材料,是鉴定时作参考的,没有经过质证或双方有争议,鉴定时只能参考,不能作为依据写进鉴定报告中。当事人提供的所有材料都必须由法院转交给鉴定人,鉴定人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主要依据材料鉴定人拿不准时要及时与法官沟通。鉴定材料的有效性由法院定,鉴定人不能越权。鉴定要遵守从约原则、从新原则,遵守当事人意愿,鉴定时不能以规范规定不符合来改变约定,新的约定可以推翻原有约定。

鉴定人员出庭问题。许多鉴定人员没出庭经验,可以采取旁听方式熟悉。出庭人员要熟悉庭审流程,只对报告内容负责,要围绕报告回答问题,答辩时不要受当事人情绪左右,要冷静,难以回答的问题可以庭后书面答复,不能答错。出庭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沟通能力、心里素质和应变能力,对专业知识要精通。

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困难和复杂程度,作为一名合格的造价鉴定人员不仅要有丰富的造价工作经验,还应具备其它其它多方面的知识,如法律、工程技术、财务会计等,同时要有较好的判断能力、协调能力、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在鉴定过程中,要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所在、平衡点所在及其最为关注的问题,充分运用心理学和各种谈判技巧,使当事各方以客观务实的态度正确对待分歧,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最大限度地消除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疑虑。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与法院判案结果相关。因此,鉴定人必须清醒认识鉴定责任,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办事原则和职业道德,以精良的业务水平为法院和仲裁委正确解决建筑领域的经济案件提供良好服务。

(来源:教育财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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