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时间学理论,还是理论没有用?

作者:陈长均

一提起学习法学理论,不少司法人员说,案子多,工作忙,自己没有时间学习。我们仔细想一想,真的是因为没有时间吗?
除了工作和正常生活所需时间外,对很多司法人员来说,真的没有时间学习法学理论吗?其实,没有时间学习,恐怕不是大多数人的真正原因。真正原因很可能是,认为学习法学理论没有用!
这当然与有些理论研究不接司法实践之地气有关系,但也与实务人员的认识有关系。一些司法人员认为,自己是做法律实务工作的,学习、研究法学理论是法学院的事情,甚至只是教授们应该做的事。实际上,法学理论对于办案到底用没用,只有学了,或者说是学多了、学深了,才能体会到法学理论特别是部门法解释学等理论,对办案实践到底有没有用。
有的人对某个问题在理论上有哪些观点都不知道,就说理论不能指导实践;有些人对刑法理论中的三要件是什么都不清楚,就认为三要件、两阶层是域外理论,不符合中国实际。持这种认识的人,认真研究过这些理论吗?用这些理论办理过案件吗?
实践中,有些司法人员办案只凭感觉,遇到不明白的地方只会翻法条、司法解释,甚至查字典。对于法条、司法解释没有直接规定的情况,就认为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案件无法处理。其实,很多办案困境不是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是因为办案者不会将案件事实与法学理论相勾连,不善于以理论的视角审视案件,不能以理论的语境分析案件。有时,办案者甚至连问题都表达不清楚,从而无法将案件事实与法条和相关理论进行对应。
例如,如果检察官只会翻法条、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理论没有深入研究,因而不能对所提量刑建议从理论上进行分析、说理的话,提出的量刑建议怎么能让深入研究过量刑理论、量刑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官认可?让公众认同?量刑建议要想不被法官否定,除了沟通之外,必须进行说理;要想让公众理解、支持、认同,也必须进行说理。说理,除了引用法条、司法解释之外,还必须借助一定的法学理论。
再如,一些民事案件中的问题,法律、司法解释不可能什么都规定得非常具体,对有些案件必须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如若检察官的民事检察业务能力、理论水平整体上不如法官的话,检察院对民事裁判进行监督的底气何在?抗诉书或再审检察建议的说服力何在?民事检察监督的公信力何在?因此,民事检察官应该深入钻研民事法律理论。
还有的人对某个法学理论一知半解或者钻牛角,将之用于办案实践得出不公平、不合理、不妥当的结论时,就认为理论没有用,甚至认为理论会误导实践。
例如,有人对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理解不全面,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都可以套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当套用这一原则得出不合理结论时就说理论没有用。实际上,不是法学理论没有用,而是因为没有把理论学好、学深、学透!
因此,司法实务界存在的“实践反对理论”现象,不只是因为有些理论研究不接地气,实务界自身的原因也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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