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外币业务360问》服务贸易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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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服务项目贸易合同,在收款或付款时,货币种类可否与合同不一致?
答:建议货币种类与合同一致。如不一致,请提供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银行在判断合理性的基础上办理。
22.外商投资企业母公司派到境内职员回国后,母公司将境内子公司代垫的个人所得税汇来,代垫期限超过12个月,银行能否为子公司办理收汇?
答:根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规定,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3.境外承包方从工程所在地或第三国采购设备对外付汇,应提供什么材料?
答:首先,应确定该境内承包方是否在境外设立了直接投资实体,如设立了承包工程子公司或项目办公室等直接投资实体的,应按照资本项目相关规定办理。未设立直接投资实体的,应按照服务贸易相关规定,提供能证明该采购设备用于相应承包工程项目合同或协议、预算表或结算单。
24.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是否可不提供交易单证?
答:原则上可不审核,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可以要求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应交易单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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