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为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批复》(汇复〔2017〕1号)。

6.其他相关法规。

审核材料

一、开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相关补充材料。

二、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从境内汇出资金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由外汇局出具并载有对应付汇额度)。

3.相关补充材料。

三、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调回后使用

1.书面申请。

2.《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由外汇局出具并载有对应付汇额度)。

3.境外交易凭证。

4.相关补充材料。

四、关户

1.《业务登记凭证》。

2.相关补充材料。

审核原则

1.境内代理机构持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可在银行开立一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外汇及接收个人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得外汇收入。境内代理机构也可持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根据需要开立与其代理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对应的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用于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金汇兑与划转。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人民币)用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资金汇兑与划转。股权激励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人民币)原则上与股权激励境内专用外汇账户一一对应。境内代理机构代理同一境内公司不同境外上市股权激励计划的,其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多个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可共用一个股权激励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

2.账户收支范围:

收入范围是:从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入的外汇资金,境内代理机构为个人统一购汇所得的外汇资金,从结汇待支付账户购汇划入的外汇资金,个人出售股权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或权益后汇回的本金及收益,汇回的分红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支出范围是:向境外支付参与股权激励计划所需资金、境外汇回资金结汇或向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划转的资金,结汇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资金,以及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支出。

3.个人可以其个人外汇储蓄账户中自有外汇或人民币等境内合法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以自有外汇资金参与的,银行应凭加盖了境内代理机构公章的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与境内公司雇佣及劳务关系说明等材料办理相应的资金划转手续。以人民币资金参与的,个人应将人民币资金划转至境内代理机构的账户,由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有关购付汇手续。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