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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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政策多变,更新可能不及时,本资料仅供参考。
一、客户应提交的单据
同外汇资本金账户开立资料
二、审核要点及提示
1.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2.账户收入范围: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3.账户支出范围: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4.账户内资金可用于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可用于经常和资本项下的跨境人民币支付。因合理需求办理取现的,应划至同名人民币基本户后办理(农银规章[2015]58号文)。
5.结汇待支付账户只能使用电汇方式对外支付款项,不得出售支票、本票等,不得开通通存通兑。使用网银进行划款的必须落地办理。未经经办行授权或审核,全球现金管理企业不得自行划付结汇待支付账户的人民币资金。(农银规章[2015]58号文)
6、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7、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企业办理境内在投资登记后可开立结汇待支付账户。
三、文件参考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
2、关于印发《银行直接投资操作规程的通知》(农银规章[2015]58号文)
3、《关于第二代集中作业平台功能优化版本升级的通知》(2014年第11号)
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第3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