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烧《民航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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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和结构

1 国家安全生产体系和结构

2 国家民航法律法规体系和结构

民航法是民用航空法律的龙头,也是制定民用航空法规、规章的母法,由于民航活动涉及诸多部门和单位,需要国务院协调处理,因此凡涉及其他部门的,就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范相互法律关系,民航规章由民航局颁发,以ICAO的附件为依据,并以ICAO的技术规范为参考,结合我国实际而制定,只能约束民航内部。各类文件是民航局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具体阐述或代表国家制定的、对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提出最低标准性要求和规定的法令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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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详解

1 《中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由1995年10月30日经第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3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共有十六个章节,包含民航各个领域。

(图片来源于网络)

2 《民航行政法规》

《民航行政法规》由于国务院协同中央军委、中国民航局等各部委共同或单独颁发,其主要目的是对法律内容进行具体化,同时也是民航局与各部委进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根据。

1987年5月4日为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1日同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条例》,两部法规提供了保障民用航空器所有人的权利,规范航空器权利登记的方式以及方法和加强了对民用航空器国籍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

3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简称CCAR)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管理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其各项规定,其中CCAR—66、CCAR—121、CCAR—145和CCAR—147这四个章节与我们机务维修人员息息相关。

4  AD//CAD(适航指令)

即为CCAR-39(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的一部分,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时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5  CTSO(技术标准规定)

即为CCAR-37(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的一部分。

6  适航管理程序(AP)

AP是适航管理规章(CCAR)的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程序。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专业分工起草、编写,经征求公众意见后,由民航局飞标司司长批准发布。它是各级适航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适航管理工作时应遵守的规则,也是民用航空器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个人应遵守的规则。

7  咨询通告(AC)

AC是适航部门向公众公开的对适航管理工作的政策以及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的解释性、说明性和推荐性文件或指导性文件。对于适航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有普遍性的技术问题,也可用咨询通告的形式,向公众公布适航部门可接受的处理方法。咨询通告由各级适航部门根据分工起草、编写,由民航局飞标司司长批准发布。

8  适航管理文件(AMD)

AMD是各级适航部门就某一具体技术问题或工作与航空营运人、航空产品设计、制造人以及有关部门进行工作联系时所使用的形式。某些暂行规定,适航部门也可用适航管理文件形式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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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适航及法规

局方最新大纲概述:通过对航空法规的学习,学员将了解CAAC法规体系及各层级构成,掌握CAAC法规中持续适航与初始适航相关的法规内容和文件要求,熟悉维修工作如何在CAAC相关法规与通告要求下保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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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扩展学习

目前国际民用航空法主要有三大体系五大公约,五大公约对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与协调起到很大的作用。

芝加哥公约体系:由《芝加哥公约》(即《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其附件以及与公约相关的《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国际航空运输协定》组成,涉及国际民用航空的各个领域。加入的国家最多,是当今国际民用航空的宪章。

华沙公约体系:华沙公约体系由《华沙公约》及修订补充文件组成,它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机票、行李票、航空货运单、赔偿限额等民事方面的规则。

航空刑法体系:航空刑法体系包括《东京公约》(1963年)、《海牙公约》(1970年)、《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三个文件,它规定了有关制止空中犯罪、劫持飞机、破坏航空器及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规定。

再一篇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系统是一个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27部行政法规和行政法规性文件以及115部现行有效规章组成的多层次的民航法规体系框架。
这个体系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看到上面的国徽了吗,你应该知道他的力度,咳咳咳。。。
第二层次: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由总理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中国民航局发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规。如:《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
这个了解一下就好了,好使的在后面呢
第三层次:民航规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国民航规章的缩写,也是指中国民航规章体系。   目前,中国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业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来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体系。
CCAR共有上百部,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各公司选用不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长以民航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CCAR91部等。
现行规章中依据规章职能的不同又可大体分为11类:
1、行政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飞行标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管理规定》  (CCAR-183)
2、航空器  《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 (CCAR-25-R3 )
你的飞机合标吗?
3、航空人员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5)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CCAR-66)  《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CCAR-67) 《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  (CCAR-69)
人员的各类审定标准,你合格吗?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CCAR-93TM-R3)
地上开车得听警察蜀黍的,天上,哼哼,你就得听它的了
5、一般运行规则  《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  《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CCAR-91FS-II)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
这个是基础,知道的吧,不管你是啥飞机,不听它的,你就别飞了
6、运行合格审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35)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公交车,出租车,物流,吼吼吼,听它的
7、学校及经审定合格的其它部门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CCAR-147)
开班上课的,翻一翻呦
8、机场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
这个。。。在机场里它说的算
9、经济与市场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CCAR-289TR-R1)
航空公司大佬们,这个你们要知道的,我是真不懂
10、航空安全信息与事故调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R1 )
张家长李家短,没事唠唠航空这几年出的那点事吧,引以为戒
PS 图片是外国航空器呦,国内安全形势一片大好的,咳咳。。
11、航空安全保卫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CCAR-332)
一切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都是要受到法律的严惩的,不是吓你,咳咳咳。。。
不管他们有没有枪,反正拧巴拧巴能把你装箱子里。。。

转自helloair

又一篇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章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维修民用航空器及其发动机、 螺旋桨和民用航空器上设备,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维修许可证书。经审查 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应 当按照适航证书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民用航空器,做 好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民用航空器处于 适航状态。
B.《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1987 05.04 国务院)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器(含航空发动机和螺旋桨   下同)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维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单位或者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与航空器评审工作,是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实施以确保飞行安全为目的的技术鉴定和监督。
C.民航规章
维修规则类:
★CCAR-43: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
★CCAR-91R2: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121R4: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服务机构类:
★CCAR-145R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7: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人员执照类:
★CCAR-66R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D.AC咨询通告
ADVISORY CIRCULARS
★对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具体解释或提供的可接受的符合性方法。
CCAR-66R1
★AC-66R1-0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申请指南
★AC-66R1-02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考试大纲
★AC-66R1-03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考试大纲
★AC-66R1-04 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培训及考试大纲
CCAR-121R4/135
★AC-121-007 航空人员的维修差错管理.pdf
★AC-121FS-13 在终端区实施区域导航的适航和运行批准.pdf
★AC-121/135-49 民用航空器主最低设备清单、最低设备清单的制定和批准.pdf
★AC121/135-67维修审查委员会和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pdf
★AC-121/135-2008-26 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pdf
★AC-121-21 航空承运人高原机场运行管理规定.pdf
★AC-121-50 地面结冰条件下的运行.pdf
★AC-121-51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编写指南.pdf
★AC-121-52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pdf
★AC-121-53 民用航空器维修方案.pdf
★AC-121-54 可靠性方案.pdf
★AC-121-55R1 航空器的修理和改装.pdf
★AC-121-56 维修系统培训大纲.pdf
★AC-121-57 飞机地面勤务.pdf
★AC-121-58R1 合格的航材.pdf
★AC-121-59 航空器维修记录和档案.pdf
★AC-121/135-60R1 民用航空器使用困难报告和调查.pdf New!
★AC-121-62 航空器租赁.pdf
★AC-121-63 航空器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pdf
★AC-121-64 质量管理系统.pdf
★AC-121-65 航空器结构持续完整性大纲.pdf
★AC-121-66 维修计划和控制.pdf
★AC-121-68 航空器空重和重心控制.pdf
★AC-121-102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机载应急医疗设备配备和训练.pdf
CCAR-145R3
★AC-145-1 国内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2R1 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申请指南
★AC-145-3R1 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批准清单
★AC-145-4 维修记录与报告表格填写指南
★AC-145-5 维修单位手册编写指南
★AC-145-06R1 航空器航线维修
★AC-145-7 航空器部件维修
★AC-145-8 航空器及航空器部件维修技术文件
★AC-145-9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采用
★AC-145-10  维修单位的自制工具设备
★AC-145-11R1 与香港民航处、澳门民航局的联合认可
★AC-145-12 航空器机体项目维修类别限制
★AC-145-13R1 维修单位培训大纲编写指南
★AC-145-14 维修工时管理
★AC-145-15 维修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
CCAR-147
★ AC-147-01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 AC-147-02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大纲
★ AC-147-04R1 民用航空器机型、部件修理项目培训大纲
★ AC-147-05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编写指南
★ AC-147-06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年度报告填写指南
★ AC-147-07 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设施设备指南
E.附录
CCAR-43部《维修与改装的一般规则》
★CCAR-43部定位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的一般规则,包含航空器维修和改装的依据文件、工具设备、航材、工作环境、人员资格、记录和放行要求、相关的管理规定等基本要求。维修单位按照CCAR-145部实施的维修视为符合CCAR-43部的一种情况。
★CCAR-43部作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和改装的一般规则,除运行规章确定要求按照CCAR-145部的规则对相应民用航空器进行维修的情况外,航空运营人或者航空器的使用人则可以仅按照CCAR-43部的规则对其航空器实施维修和改装,而不是必须按照CCAR-145部的规则实施维修和改装。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是一部“基础规章”,适用于所有航空器的所有运行
★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适用于所有航空器运行的一般飞行和维修、适航规则;
★对非公共运输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进行运行审定和监督的程序和标准;
★对某些较大航空器和某些特殊类型运行的附加运行要求;
★对超轻型飞行器单独提出的要求。
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35部适用于旋翼机、单发航空器和起飞全重较小或者载运能力较低的多发航空器的运输飞行
★管理的对象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
★ 本规则的适用范围:
1、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下的多发航空器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旅客座位数量(不包括机组座位)不超过30座并且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航空器实施的非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单发航空器、旋翼机或者最大商载不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全货机运输飞行。
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管理的对象为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
★适用范围::
(1)使用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2)使用旅客座位数超过30 座或者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
(3)使用最大商载超过3,400 千克的多发飞机实施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对于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在遵守 CCAR-91 部的基础上,还需要遵守CCAR-121 或CCAR-135 部的规定。而对于航空作业和通用航空运营人飞行,则完全按照CCAR-91 部进行运行管理。
★CCAR-135和CCAR-121两部规章的管理程序基本相同。由于所使用的航空器的大小、载运能力不同,而且在实际运行中,按照CCAR-121部实施的运行以定期航班运行为主,按照CCAR-135部实施的运行以非定期运行为主,所以从两部规章所体现的具体运行安全标准上看,CCAR-121部要高于CCAR-135部。
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
★CCAR145部是我国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中最为重要的一部规章。它规范了我国民用航空器及其部件维修单位的适航管理工作,在组织机构、人员管理、设备设施、文件资料、工具器材等方面对于合格的维修单位提出了最为详尽的要求,并在质量、工程技术和生产系统等管理软件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们在保障航空公司安全运营方面最为有力、最为倚重,发挥作用最大的维修法典。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或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对申请民用航空器或民用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申请人进行合格审定,以及对获得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持证人实施监督检查所依据的规章。
这部规章的行政相对人是:
独立的维修单位
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
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
★国内维修单位、国外和地区维修单位。
★维修工作类别:
检测、修理、改装、翻修、航线维修、定期检修
★维修项目类别
(一)机体;
(二)动力装置;
(三)螺旋桨;
(四)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器部件;
(五)特种作业;
(六)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项目。
★“五”个方面:
★厂房设施(CCAR-145.20条)
★适航性资料、维修单位手册(CCAR- 145.24条,145.30条)
★工具设备(CCAR-145.21条)
★器材(CCAR-145.22条)
★人员(CCAR-145.23条)
★“五”个系统:
★质量及自我审核系统(CCAR-145.25 条,145.26条)
★工程技术系统(CCAR-145.27条)
★生产控制系统(CCAR-145.28条)
★人员培训系统(CCAR-145.29条)
★安全管理系统(AC-145-15)
CCAR66部《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
★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和维修管理工作的中国公民与非中国公民的执照和资格证书的颁发。
执照和资格证书类别: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简称维修人员执照 )
(二)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简称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
(三)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简称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
CCAR147部《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
★  适用范围  :CCAR-66部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人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其监督检查。
★培训类别:
(a)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础培训;
(b)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基础培训;
(c) 民用航空器维修基本技能培训;
(d) 民用航空器机型培训;
(e)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项目培训。
F.维修类规章的管理以及对应关系:
★CCAR-91、CCAR-121、CCAR-135部规定相应运行的航空器维修、设备和特殊适航要求
★CCAR-121的运营人应当为此建立维修管理系统
★CCAR-135的运营人应当为此建立维修管理系统
★CCAR-91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和航空器代管人应当建立维修管理系统
★CCAR-145部规定维修单位的合格审定要求
★CCAR-66部规定维修人员执照颁发的规则,包括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和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已取消)
★CCAR-147规定了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要求。
★CCAR-43部规定航空器的维修和改装的基本规则,包括维修依据文件、工具设备、器材、人员、记录、放行等要求和标准
★按照CCAR-145部批准维修单位实施维修时将视为完全符合CCAR-43的要求。
CCAR-121运行
★CCAR-121运营人的所有飞机的维修工作
都应当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CCAR-135运行
★CCAR-135运营人旅客座位数10座以上航空器的所有维修工作都应当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旅客座位数9座以下的航空器的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不包括按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工作应当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旅客座位数9座以下的航空器除机体翻修和航空器部件维修以外的维修,可以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或由持有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按照CCAR-43部的规则实施
CCAR-91运行
★ 大型航空器的所有维修应当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除大型航空器以外的航空器机体、发动机翻修和重要设备的维修(不包括按照检查大纲和维修方案进行的不离位检查)应当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或者由航空器制造厂家进行维修
★其他航空器的维修工作可以由持有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人员按照CCAR-43部的规则实施或者由获得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实施
★超轻型飞行器的维修单位和人员资格不做限定。
★CCAR-121部运营人中从事工程技术管理、维修质量管理和飞机放行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CCAR-135部运营人中从事航空器放行的人员和不在CCAR-145批准维修单位之下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CCAR-145部维修单位中从事维修放行或者与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直接有关的质量、工程和生产控制管理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CCAR-66部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CCAR-66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的申请人可以通过CCAR-147部批准的培训机构的培训来获得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机型/项目的签署资格。
航空器运行维修规章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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