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隐藏的十大陷阱

有交易就有风险,一个企业的对外交易行为主要是由合同来规范的,所以其面临最大的风险就是合同中的种种陷阱

尤其是在对方缺少履行合同的诚信时,大量无效和内容不规范的合同就会给守约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那么,合同陷阱都有哪些形式呢?签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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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交易对方是否为适格主体缺乏认识

企业中未经授权的科室、车间等内部部门,或者是未正式取得营业执照和已经被注销、撤销的企业本身都不具备对外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

除非其事先得到法人授权,事后得到法人追认或事后取得了法人资格,否则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上述不具备合同主体资格的部门有时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就使一些企业认为,只要能履行合同义务,有没有主体资格都无所谓。

一旦对方发生不能履行的状况时,如果其主管单位不承认合同效力,企业就要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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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缺少了解

一般企业在投资之前,首先要对交易对方的经营状况有所了解,不能盲目投资。

合同一方往往在未查验对方营业执照工商登记,对该企业的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及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不了解的情况下,草草地签订了合同,在索要货款时才发现对方无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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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担保人的具体情况疏于审查

如果交易对方提供了担保人,会让企业觉得多了一层保障。

但事实上,大部分担保合同无非是走一个形式,通常是在关联企业或有着密切往来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担保,而企业也很少会去审查担保人的经营状况。

有些担保企业本身就已经是负债累累,自身难保,当交易对方无法履行合同时,企业从担保人那里也无法收回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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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抵押财产的状况怠于查验

有的企业认为,对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不好把握,但抵押物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让人产生实实在在的安全感

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教训表明,事实并非如此。

有的企业为了换取对方的信任,一项财产上设置多个抵押权或者重复抵押,使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被担保的财产价值,却并未告知对方。

从而使债权人的资产流失,抵押权落空。

还有的企业将自己并不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设定抵押,或者是抵押的标的物本身不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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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

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企业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如企业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有些企业签订合同后并不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自己履行了义务,却因对方亏损或转移财产而无法收回投资的案件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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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口头变更合同后未用书面形式确认

根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及市场的波动变化,对原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变更是一种普遍现象。

有些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比较注意采用书面形式,而在对合同进行变更时却常以口头协定来代替书面协议。

若对方缺少诚信意识,在合同履行后不承认变更内容,企业在诉讼中便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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