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 | 211010 撤销权实现的体系性衔接

 00  本期学习成果综述
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并非总是单纯的形成判决,其根据债务人诈害行为的类型和阶段的不同,或为形成判决,或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复合。针对已进入物权变动阶段的诈害行为的撤销权判决,有“一否一肯”的效力:其不仅产生否定了债务人避债行为的消极效力,还肯定相对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具有积极效力。
在主债权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要求债权人持有主债权判决和撤销权判决,一方面以主债权判决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一方面以撤销权判决作为财产权属的证明,从而将被转移的财产直接用于清偿债权。
 01  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的规制体系 
【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作者】 金晓文,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摘要】 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系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或者虽不存在恶意,但是在客观上使责任财产不当减损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构成了极大的损害,也危及了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
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以民商法中的多元规则体系进行规制,却存在规则零散的缺陷。英美法系国家则利用财产不当减损行为专门法和破产法的二元体系进行规制,但具有繁杂的弊端。为了更高效地遏制财产不当减损行为,维护债权人利益,我国可以通过统一路径或续接路径整合现有零散的规则。统一路径即建立以财产不当减损行为规制法为核心的一元规制体系,理顺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制度和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的要件,使该四种制度形成连贯的逻辑体系。续接路径即在现有立法的基础上,通过续接规则使《民法典》与《企业破产法》有机衔接。
【关键词】 财产不当减损行为;债权人撤销权;破产撤销权;无效制度;一元规制体系
【学习心得】债权人撤销权的客观要件包括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债务人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此外,还包含了共同的行为后果要素,即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事后抵押、股权置换、放弃继承等行为都会导致债务人减少责任财产并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立法需要概括其为积极减少财产或消极承担债务的行为。
建立以财产不当减损行为规制法为核心的一元规制体系主要通过对主观的财产不当减损行为规制制度和客观的财产不当减损行为规制制度的区分,将主观要件纳入判定减损行为无效的标准,通过客观行为辅助判断主观恶意,使性质恶劣的财产不当减损行为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将客观行为纳入可撤销制度规制,改变立法列举式的模式,提炼出概括性的要件,即债务人在已经失去清偿能力或者濒临失去清偿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未收到合理对价的财产转让或财产负担行为,或者财产转让或财产负担行为使债务人失去清偿能力,才能撤销财产不当减损行为,如此能更全面地规制不同类型的财产不当减损行为,也更加明确了“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标准。
 02  我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目标定位和法律效果  
【来源】《求索》2020年第6期
【作者】 陈韵希,上海交通大学。
【摘要】 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是保全责任财产,为强制执行做准备。当下,责任财产的保全究竟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还是仅仅为了维护特定撤销权人的个体利益,这一问题并不明确。实际上,在不同的目标定位下,关于撤销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有无、行为被撤销后财产返还的方法、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受益人的权利保护等制度法律效果的解释,都会有明显不同。债权人撤销权之目标定位的确定应当以强制执行中的执行财产分配原则为依据。当强制执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且预期参与分配的主体较为明确时应以“共益性”目标定位为基础确定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效果而在其他情况下则宜适用“私益性”目标定位下的法律效果论。
【关键词】 债权人撤销权;强制执行;优先受偿;债权人代位权;
【学习心得】实现共益性目标是指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之后,所得财产应先归属于债务人,债权人通过债务人的清偿或者强制执行获得清偿。当财产先归属于债务人时,对其他普通债权人同样有利益,故为共益性。私益性旨在保全和实现撤销权人的个人债权,独享胜诉利益。
强制执行的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分别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目标的“共益性”定位和“私益性”定位相对应。从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实际情况看,其所采取的并不是单一的优先主义或平等主义,而是根据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被执行人不同属性而区别对待的、二者兼而有之的“混合主义”。
总之,债权人撤销权的目标定位应与强制执行的财产分配原则相匹配。
 03  宋史超:论债权人撤销权判决的实现路径——以指导案例118号为中心
【来源】《政治与法律》2021年第1期
【作者】 宋史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 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
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归位。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的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 撤销权;债的保全;形成之诉;执行力;代位权
【学习心得】我国的债权人撤销权判决并非总是单纯的形成判决,其根据债务人诈害行为的类型和阶段的不同,或为形成判决,或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的复合。针对已进入物权变动阶段的诈害行为的撤销权判决,有“一否一肯”的效力:其不仅产生否定了债务人避债行为的消极效力,还肯定相对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具有积极效力
当诈害行为仅处于债权行为阶段时,只存在威胁债权实现的“危险”而非“实害”,撤销权判决的形成力将使诈害行为自始无效。由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尚未被实际转移,撤销权判决本身就完成了保全债权的任务,因此不需要再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当诈害行为已完成物权变动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已实际减少,仅靠撤销权判决本身不足以保全债权;将判决中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现实实现,才能维持责任财产和偿债资力,因此需要介入执行程序。
能够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是基于持有主债权判决和撤销权判决的债权人一方面以主债权判决为执行依据申请执行,一方面以撤销权判决作为财产权属的证明,故无需执行撤销权判决,对主债权的执行即可将被转移的财产用于清偿债权,从而实现债的保全。

分享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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