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煤改气”采暖用气,一律执行居民生活气价

近日,石家庄市发改委转发河北省发改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并结合石家庄市实际提出具体要求。按照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天然气转供代输价格按照输气管道长度每10公里0.01元/立方米的原则核定,且整条管道核定终端价格控制在上一级省内短途管输价格30%以内,最高不超过0.06元/立方米。对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要予以取消。
严格落实转供代输价格政策。转供代输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格。跨县(市、区)域转供代输的,由设区市统一管理,各县(市、区)域内转供代输的,由县(市、区)政府管理。市县两级发改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业务进行再次摸底调查,严格落实有关要求,从严制定转供代输指导性价格,对没有实际性管网投入或不需要提供输气服务的加价予以取消。
健全价格联动及配气价格机制。2021年底前,凡是通管道天然气的县(市、区)均要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要按照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将与配气业务相关的企业投入、成本等因素,纳入配气价格统筹考虑,取消一切不合理收费。
明确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和方式。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配套建设建筑区划红线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向买受人收取。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范围为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产权属于用户的资产,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市场竞争形成。对于竞争不充分的市县区域,收费标准偏高的,可通过成本调查、公布指导性标准等形式规范燃气企业收费行为。燃气工程安装企业收费信息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用户咨询和社会监督,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强制或捆绑收取由用户自愿选择的相关费用。
按照通知,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由省统一管理,每3年校核一次,管输企业要按规定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投资、收入、成本及输气量等信息和材料。逾期不报而又超过校核期的管输价格(含气化服务价格)将自动失效。
居民生活用气按现行居民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对城乡居民生活用气中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气价水平按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一档、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
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和居民日常生活用气,一律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农村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价格执行阶梯气价一档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对居民“煤改气”采暖用气可探索单独制定阶梯价格政策。上游气源和下游供气企业均不得以居民气量不足等名义擅自限供、停供、减供或提高价格,要确保居民用气充足供应、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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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北广播电视台冀时客户端  作者:杜岩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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