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 | 标签标示总局关于标签标示复函汇总!
复函
复函,是指用于行政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信件。这种函的针对性强,一般针对来函方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者对方请求解决什么问题就回答什么问题,同时要求有一定的时效性。其中有些函件可以作为发函机关对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的行政解释,作为对某件事的证据材料,或者提出对某件事的处理意见。这些复函批复虽然法律效力较低,但在行政执法案件中能够参考使用。
1
总局办公厅关于千道味鲜烤鱿鱼丝等产品中苹果酸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7〕661号)
一、苹果酸包括L-苹果酸、D-苹果酸和DL-苹果酸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可作为酸度调节剂用于各类食品(表A.3所列食品除外)。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予以明确标注。
二、食品生产者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L-苹果酸和DL-苹果酸,在产品标签上标注为苹果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的规定,属于“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即“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茉莉花茶标签标示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6]40号)
《茉莉花茶》(GB/T22292-2008)规定该类食品名称为“茉莉花茶”,根据所用绿茶原料不同,分为“烘青茉莉花茶”和“炒青(含半烘炒)茉莉花茶”。据此,来函所称“香叙茉莉花茶”标签明示执行标准为《茉莉花茶》(GB/T22292-2008),故应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即除标示“茉莉花茶+等级”外,还应在配料表中标示“烘青绿茶”或“炒青(含半烘炒)绿茶”,亦可直接在标签醒目位置标示“烘青茉莉花茶+等级”或“炒青(含半烘炒)绿茶+等级”,“等级”为所执行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的质量(品质)等级。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后有关包装标识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一便函[2016]81号)
根据商事登记改革'先照后证'的要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解决的是主体资格的合法性问题,对于能否从事食品经营,具体能从事什么经营项目,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确定,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没有直接联系。
关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再注册后标签使用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6〕226号)
根据原《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除因安全性问题国家发布明确规定要求进行注册变更的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关于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是否认定为预包装食品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科函〔2016〕358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来函中“简易包装的茶叶产品”建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判定.对于预先包装并具有统一质量或体积标识的产品,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管理;对于散装食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袋装火腿肠等产品包装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36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在食品包装或者包装容器上。我们同意你会就单支产品采用PVDC作为肠衣,通过组合形式包装的袋装火腿肠等产品提出的标签标注意见。即,生产企业可以将外包装袋作为袋装火腿肠等产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示食品的标签。
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
1、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含义的解释,食品包括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均应当适用食品安全。
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包装上标注的保质期,应当视为食品的保质期。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半成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8号)
根据GB 28050-2011规定,营养声称是指对食品营养特性的描述和声明,包括营养成分含量声称和比较声称。其中,含量声称是指描述食品中能量或营养成分含量水平的声称,声称用语包括”含有“”高或富含“”低“”无“等。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富含某营养成分“或类似用语属于营养声称范畴,应当按照GB 28050-2011执行。
关于液态奶产品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07号)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调制乳》(GB25191-201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规定,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调制乳”是该类液态奶产品的类别名称.调制乳产品可以根据产品特性使用“xx奶”作为产品名称,并在产品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调制乳”.涉及营养声称的标示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 )规定。
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号)
1、关于蒸馏酒及其配制酒配料中水的标示。除了生产加工过程中已经挥发的水,白兰地等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当在配料表中标示。2、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进口预包装食品不强制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企业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65号)和原卫生部2011年第25号公告分别规定了可用于食品和婴幼儿食品的菌种名单。预包装食品中使用了上述菌种的,应当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要求标注其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实施时间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419号)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自2014年1月1日起,按照我委《关于食品中使用菌种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367号),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相关菌种。2014年1月1日前已生产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可继续使用现有标签,在食品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关于保健食品标签中不适宜人群标示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113号)
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应当根据保健食品批准的内容进行标注
关于保健食品变更或再注册事项后产品新旧标签有效性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3〕46号)
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人可按照原批准内容组织生产使用符合要求的原标签说明书,其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此后,应严格按照新批准内容组织生产,并使用新的标签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