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可能不一致!

墨子税道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2216天】
      今天是2020年11月23日,星期一。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
问:墨子老师,您好!之前您在分享里说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有两种计算方法。请问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基数是否一致?
答:感谢您的提问!根据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规定,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可以为职工工资总额,也可以为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但在全省区市范围内应统一为一种核定办法。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
从上述文件规定上看,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有两种计算方法,各省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进行计算。但是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仅为职工工资总额。所以,有可能造成有些省份的基本养老的基数的计算口径与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基数不同。
“2020多视角税务风险管理策略大型税法知识讲座”
报名开始啦!!!

2020年12月8日-9日我们特邀请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中华会计网校中级会计师职称和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培训讲师、北京财税研究院研究员 杨 安 富 教授从多视角解析税务风险管理策略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