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考试冒名顶替?杖刑、充军、连坐、终生不得考试——你还敢吗

最近,山东的热搜包月卡因高考冒名顶替案而一再延期,冒名案也一再发酵。其实,山东并非个例,冒名入学、参军、参加工作者各省都有,屡禁不止。如果往前扒一扒,会发现此类现象古而有之,古人在打击舞弊方面也用尽了手段。尤其是实行科举考试以后,舞弊与反舞弊的斗争就从未停止过。

唐代冒名选官

科举制度自隋朝建立,还未等各项制度真正完善,隋朝就被唐朝取代。但唐代在防止科举舞弊方面的制度并不成熟,考生还有很大的操作空间。

唐代礼部对考生的考核,分为制举特科贡举常科。特科由皇帝临时下诏开科取士,一般不定期;常科就是每年都要举行的考试,包括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六科。因为是常规考试,所以参加人数非常多,考录程序也复杂。因其复杂,就有舞弊的机会。常科的录取,主要通过“行卷”和“通榜”两种形式。

行卷”是请当时的社会名流为自己的作品点赞,制造声誉。考生将自己的作品送到高官显要或学界名士那里,以求赏识,并让他们帮助向主考官推荐。当然,作品能被政界或学界要人览阅,要么本来就相熟,要么花钱找关系。

通榜”以“行卷”为前提,由主考官操作,是主考官请有声望有地位且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来共同决定录取名单。考官事先不看试卷,而是看“行卷”介绍过来的考生名单,因此,“通榜”的结果往往与考试成绩没有太大关系。

唐代同样也有“枪手”代考。唐朝对代考的检查,是要求考生提供详细的体貌特征,考场设有识认官,在考生进考场前根据资料验明考生身份。

常科考过后还有吏部考试,只有全部成绩都达标了,考生才能被授予官职,而吏部考试是出现冒名顶替最多的一环。

唐代选官并不以才能为先,而是看资历和出身。古代档案管理不像现在全国联网,一查即得,有些考生就借此造假。

在《新唐书》中这样写道:“ 然是时仕者众,庸愚咸集,有伪主符告而矫为官者,有接承它名而参调者,有远人无亲而置保者。”

各种造假的都有,只要能想到的能做到的,都会进行造假。加上社会动荡,有些考生流落他乡找不到或者已经去世,更为造假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造假者多到什么程度?唐朝后期的一个民间说法是:入试非正身,十有三四;赴官非正身,十有二三。

有人可能会问:官府对造假者一点办法也没有吗?自然是有,但有些人原始档案丢失,其家乡在战乱中或已成废墟,或乡邻已经逃离,无人验证,又如何证明造假了呢?

宋代冒籍科举

科举制度到宋朝相对成熟了些,宋朝又重文轻武,在科举选拔规制上做了进一步完善,为体现公平实行解额制度。什么是解额?解是解送,额是名额,是指士人通过各类考试以后,获得解送礼部、参加省试的名额。

解额制最初实行时,没有名额限制,导致解送到贡院的人太多,如宋太宗末年最后一次贡举,一次发解人数高达17300人之多。故后来补充规定,每一百名进士,只解送二十人。

实行解额制以后,开封、应天(南京)等地因为解额多,入选几率大,有士人即举家迁往解额多的地方。于是就出现了父子、兄弟籍贯不同的、脱离本姓改入其他宗谱的混乱现象。

针对这种假冒的行为,宋廷也制定了相应的检验办法:

一是清查户籍。如乾道年间曾规定:“非本土举人,往缘边久居或置产业为乡贯者,杖一百,押归本贯。”就是说,比如你不是从小在南京长大,却迁到南京长久居住,并购置产业冒领南京户口,一经查出,杖刑一百,押回本籍。

二是结保。参加贡举的考生,每十人为一保,有冒籍或其他假冒行为的,一旦被发现,其他同保人被连坐,终生不得参加科举考试。

明清对冒籍的管理

明代从宣德朝时期实行分地区定额录取,这就和名牌大学在各省市分配相应招生名额一样。有些考生看到其他地方名额多,容易考取,就找借口迁到该地,冒籍入试。

为防止考生冒籍,明代沿袭了宋朝的结保制度。但明朝对冒籍的处罚比宋朝轻,只废掉冒籍者功名,发回原籍,以后还能再考;考官也只是简单罢免了事。因此,明代冒籍顶替者屡禁不绝。

清代的处罚比明代则要严格得多。

首先,清代要求“科举必由学校”,即:士子若想参加各级考试,必须先通过科考的第一级——童生考试,成为府、州、县的学员。为杜绝冒籍,顺治二年规定,只有祖、父在当地入籍二十年以上,且有祖坟、田宅者,才准许应试。这一规定大大增加了冒籍的难度。

清代考生考前要亲自去领准考证,即“院试卷结票”,否则不能参加考试。准考证上的内容除了考生本人信息外,还要填上曾祖、祖父、父亲、老师和邻居的名字,另外还需要两名保人画押。一旦查出有替考,不仅全家遭殃,还祸及邻里。

清代还有一个审核冒籍的措施——审音,即查验考生的方言,这也是康熙朝的独创。这一招挺厉害,因为文字上的东西能假冒,方言却很难短时间内学会;即便一时学会了,也不知查验时考官要问你什么,一张嘴就可能露馅。

但因为口音不是实物,也容易被人钻空子行舞弊之事。为此,康熙三十九年规定:“嗣后审音不详,或审出不据实承保者,分别以降级、革职论处。”雍正九年,再规定“嗣后由府尹不时稽查”。乾隆四年又专门设置了一个审音事。这些补充规定,加大了对审音官员的惩处力度,增加了舞弊成本。乾隆十年,有两个负责审音的官员工作出现失误,乾隆很生气,处罚二人后,干脆直接设置了审音御史,自此成为定制。

清代对冒籍或代考的处罚比以前更严厉。一旦发现违反规定者,“枪手”与考生一起处罚,带枷三个月,然后发配到苦寒之地充军,有结保的考生一律杖刑一百。读书人孱弱,经过这样来回折腾,基本上也就废了。

总结

从上文可以看出,从科举诞生并逐渐成熟以来,各朝代大多以立法的形式完善了相关的处罚制度,对冒籍、代考及其他舞弊者的惩治也越来越严厉。唯有如此,才能惩戒违规者,让本应公平的考试最大程度地做到公平,最大可能地保护弱者的人生不再被人窃取,这也是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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