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的类型之混合过错篇
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体育教育教学活动中,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比如说:体育教师指导不当,或者对安全的预料不足,造成学生的身体受到伤害,就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学生身体不适或者不遵守课堂规则,在体育课堂上参加运动后造成身体伤害,也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
总的来说,只要在体育课堂上发生的学生身体伤害事故,就属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学校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根据主体对象不同,可分为学校过错事故,学生过错事故,混合过错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本篇摘录第一部分学校篇与大家一起分享。
混合过错事故,是指学校有过错,受害学生或第三人也存在过错,各方应当根据过错的程度分别承担法律责任,即由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事故。
案例一
法院认为: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没有明确的法规,依据《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的构成有4个要件: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同时具备,当事人才承担民事责任。王同学在跑步时牙齿被撞落,并不是孟同学的故意或过失造成,也不是学校疏于组织管理所致,学校、教师和孟同学对王同学的伤害都没有责任。《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在民事活动中,加害人虽然没有过错,但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却有一定的联系,所以共同分担赔偿是合理的。学校教师没有做好预防措施(跑步时学生的距离要适当),对王同学的伤害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法院追加学校为被告,进行调解,由三方分担了原告的损失。
案例二
经医院诊断:腹部损伤、脾破裂。经有关部口鉴定,王同学为7级伤残。王同学家长要求学校及林同学支付9万元伤残补助费。协商未果,告到法院讨说法,法院作出调解,学校与林同学的家长赔偿王同学医疗费及伤残补助共计8.6万元。
法院认为:王同学、林同学是初二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两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学校有一定监护职责。学校组织足球比赛,在制订比赛规则并要求学生遵守时,还应预见比赛中可能发生学生受伤情况,学校虽然采取了措施,但仍然出现意外,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林同学在比赛中应该预料到守门员抱住足球后,仍然起脚去踢球可能踢伤守门员,林同学在主观上有过错,在客观上造成了对王同学的伤害,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三
经医院诊断为肩关节脱位、右肱骨外科颈骨折,法医鉴定为10级伤残。最后法院判定:李同学在上课期间不遵守课堂纪律,与同学打闹,造成摔伤后果,其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日50%责任。因该事故是黄同学引起的,故其对该伤害事故的发生应承担20%责任。学校在两名学生上课打闹时未能及时制止,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我们都希望学生能平安的完成课堂任务。因此,在课堂上,体育教师一定要以生为本,注意观察,每一项活动都要有组织有纪律,更要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伤害事故。
作者:南京师范大学 万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