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时一方因对赌而触发股权回购所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追 寻 法 律 适 用 的 精 义
洞 悉 法 律 行 为 的 规 范
用 逻 辑 和 经 验 去 感 知 法 律 生 命 的 温 度
往期文章精选
1.最高院:抵押权人应当对设押房屋的出租、出售情况进行充分的现场调查,否则可能影响抵押效力
2.最高院: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债务人以轮候查封超标的额为由而提出异议时不予支持
3.深圳法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之股票可以通过网络拍卖进行处置,并不受《减持规定》的限制
4.最高院: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对抗人民法院的查封效力
5.最高院:债权人仅通过一般快递公司邮寄催收通知而无法确认送达时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6.最高院:银行为收回贷款而虚假陈述其债务人的经营状况骗取过桥资金转嫁风险的行为构成侵权
7.最高院: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8.最高院:执行标的流拍后即使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该标的财产也并不因此而丧失可执行性
9.最高院:小区车位在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成为专有部分时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10.最高院: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买并登记为子女所有的房屋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12.最高院: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可能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涉案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亦系双方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夫妻双方。夫妻一方基于公司对赌失败而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索引
争议焦点
夫妻双方经营公司时一方以该公司进行对赌而触发股权回购形成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夫妻债务纠纷案件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须有证据足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首先,在本案中,许明旗取得夜光达公司股权时处于与郑少爱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认定案涉夜光达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其次,郑少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亦曾任夜光达公司股东,后虽将股权转让至许明旗一人投资的夜光达科技(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但陆续担任夜光达公司监事、监事会主席及财务副总等核心要职。许明旗则陆续为夜光达公司的唯一股东、控股股东,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及经理。据此,夜光达公司系许明旗、郑少爱二人分工协力,共同经营的企业,因经营或任职夜光达公司所获得的收入亦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再次,许明旗、夜光达公司与霍利企业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许明旗与霍利企业签订的《福建夜光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许明旗将案涉股权转让给霍利企业,如夜光达公司未能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国A股IPO上市申报或未能在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中国A股IPO上市,则霍利企业有权向许明旗转让其在本次转让取得的夜光达公司全部或部分股份,许明旗必须予以购入,回购或转让的价款的支付时间为收到霍利企业通知后1个月内。案涉协议约定许明旗负有回购股权的义务,这同时也是霍利企业购买股权投资夜光达公司的条件,可见案涉协议的签订系出于经营夜光达公司的商业目的,因此产生的回购股权债务应属于公司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此外,2017年8月26日,夜光达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郑少爱作为监事会主席进行主持,会议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郑少爱对夜光达公司2017年4月17日签订案涉协议及2017年8月4日收到霍利企业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应系明知并且同意。据此,签订案涉协议应系许明旗、郑少爱因经营公司所作出的共同决策,案涉债务的负担具有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案涉债务用于许明旗、郑少爱二人共同生产经营,且有证据证明具有二人共同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夜光达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夜光达公司亦系许明旗、郑少爱共同经营,无论商业经营行为的最终结果系盈利或亏损,后果均应及于郑少爱。原审认定郑少爱长期与许明旗共同经营夜光达公司,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无不当。
许明旗对霍利企业负有股权回购义务,是案涉协议的直接债务人,并非是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故郑少爱认为案涉债务属于保证债务,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可。至于郑少爱认为即便成立夫妻共同债务,也应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进行偿债的理由,不具有相应法律依据,本院对该理由亦不予认可。由于郑少爱于申请再审阶段并未提交任何新的证据,本院对其以具有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的理由,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