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嶋定生:汉武帝时期为什么有那么多酷吏 | 荐文

当时,汉帝国所需要的并不是像公孙弘那样一味赞颂尧舜时代的儒家官僚,而是能够为推行对匈奴战争路线维持好国内治安并能够贯彻好上述新财政政策的优秀的实务型官僚。这群官僚无条件地服从皇命,忠实于国家法律,执法时决不掺杂半点私情。司马迁将这样的官僚称为酷吏,并在《史记》中为他们立了酷吏列传。

《史记·酷吏列传》记载了郅都、宁成、周阳由、赵禹、张汤、义纵、王温舒、尹齐、杨仆、咸宣、杜周共计11人的传记。其中,郅都为文帝、景帝时人,其他则为武帝时期的官僚。

相对于这些酷吏,那些致力于以德行引导人民,安定人民生活的官僚被称为循吏。司马迁在《史记》中为酷吏立传的同时也立了循吏列传,不过,其中记载的人物全部是战国时代以前的人物,无一人来自汉代。后来等到班固著《汉书·循吏传》时,汉代的地方官才被载入史书中,但这些汉代官吏是宣帝以后的人物。在武帝时期无人被载入列传这一点上,《汉书》与《史记》的循吏列传如出一辙。

这一现象反映出被称作酷吏的官僚体现了武帝时期的特征。他们并不是通过贤良方正或者孝廉制度而被举荐出的官僚。武帝初期的贤良方正制度,似乎是排斥法家、纵横家而重用儒家的。但是,制度虽然如此,酷吏仍旧代表武帝时期官僚制度的特色。

至今为止,人们都普遍认为儒学是在武帝时期成为国教,并受到推崇的。但是,假如酷吏是当时官僚的代表这一论点成立的话,那么,儒学在当时被国教化的观点就有必要被重新考虑。关于此问题将在以下的章节中详述。在此,让我们首先针对武帝初期任用公孙弘、董仲舒,之后却又重用酷吏的问题加以考察。

这是“彰考局”为你推送的第 66 篇文章

接下来你将看到

● 法家官僚张汤

 社会动荡加剧与对酷吏的重用

● 设置州刺史

撰文▼ 西嶋定生(1919-1988),日本历史学家

来源▼ 《秦汉帝国》,社科文献出版社 2017年4月版

法家官僚张汤

酷吏列传记载的人物当中,张汤是一位代表性人物。关于他的幼年时代,曾流传着以下这样一段轶事。

张汤的父亲在长安任职,一日出门时嘱咐张汤看护家院。回来后,发现家里的肉被老鼠偷走了,于是便叱责张汤。这时,张汤挖开鼠洞,抓住了偷肉的老鼠并予以笞打,又将老鼠作为被告进行审判。在审判形式上,起诉书、犯人供述书、审问书、判刑总陈书都一应俱全。并且他还将老鼠吃剩的肉作为陈堂供证,对老鼠施以刑法,把受刑后的老鼠和判刑书一同摆在了自家门前。他的父亲看了看这些审判文书,发现竟如同熟练的老狱吏所写,从此以后,便让张汤负责书写审判记录。

之后,张汤继承了父业,在长安任吏。当武帝母亲王太后的弟弟——周阳侯被扣留在长安时,他曾设法解救了周阳侯。因为这一缘故,张汤经周阳侯引荐结识了许多权贵,做了内史(后分为京兆和左冯翊)的属官,接着被调为茂陵(建造在武帝陵旁边的陵邑)尉,不久后又获得丞相田蚡赏识,被提拔成御史,执掌监察工作。

▲电视剧《汉武大帝》中的张汤。

田蚡是王太后之弟,也就是武帝的舅父。他爱好儒学,致力于儒者的任用。但是,即便这样,田蚡还是推举了与儒家相距甚远的法家之士张汤,这显示出法家官僚的任用顺应了时代的需要。

出任御史后,张汤首先审理了废除陈皇后的巫蛊案,之后被调为太中大夫,与赵禹共同负责制定律令的工作。在公孙弘出任御史大夫的元朔三年(前126),张汤被任命为司法最高长官——廷尉。尽管担任御史大夫的公孙弘身为儒家官僚,但与他同时被重用的是法家官僚。担任廷尉时,张汤审理了淮南王(原淮南王刘长之子刘安,《淮南子》的编纂者)、衡山王(淮南王之弟)、江都王(景帝之孙)的谋反事件,迫使这些诸侯王全部自杀而亡,并使朝廷收回他们的封国,设置为郡,由此张汤的办案能力获得了极高的评价。元狩三年(前120),他终于被提拔为御史大夫。这恰好也是新财政政策实施的第一年。

如上所述,这一年,三铢钱、皮币、白金被推上台面,曾经作为少府财政来源的盐铁税收也被转交到大司农管理。翌年元狩四年,盐铁的国营制度启动运营。同年,算缗钱的增设以及告缗令开始实施。而三铢钱的废止和五铢钱的制定,也同样发生在这一年。而这一系列新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都与才华横溢的财政官僚桑弘羊的参与有关。但是,要使这些政策生效,则必须有强有力的国家权力在幕后支持。就在此时,法家官僚张汤出任了御史大夫。

▲五铢钱。

当时的丞相为李蔡。但他并不像公孙弘那样强权,自那时起国政便不再由丞相掌舵,而是由御史大夫全权担当。换言之,汉帝国的政治事务完全开始由张汤一人裁决。桑弘羊、东郭咸阳、孔仅等策划的盐铁国营政策,都是在这位御史大夫的支持下强制推行的。同时,针对盗铸五铢钱、违反算缗钱法令的人,也都是根据御史大夫张汤的方针进行检举与审判的。

在盐铁国营制度、算缗钱、告缗令的实施过程中,受打击最重的是大商人及豪族。因此他们便在明里暗地勾结国家权贵。这些权贵中,一些人为了谋求私利与他们结成了党派。而一般平民中,违背法令,擅自削损、盗铸五铢钱的现象也从未杜绝。这些人便成了张汤严格的法家政策的执行对象,无一人能够逃脱追究。于是,从公卿到平民阶级的责骂声都直指张汤,朝廷内外也酝酿着各种陷害张汤的诡计阴谋。

然而,那些企图陷害精通法律的张汤的阴谋,最终都以失败结束。但在张汤担任御史大夫六年后,有人等到了加害他的时机。当时有流言谣传,张汤为谋取私利,出卖情报给自己的旧知商人。于是,与张汤向来不和的朱买臣等丞相府中的三长史(长史为属官名称)便借题发挥告发了张汤。审判他的官吏是张汤过去的同僚赵禹,赵禹责劝他说,想想过去因你被判死刑的人不计其数,现在你也应该懂得分寸了,并劝告他自尽以善终。元鼎二年(前115),张汤满怀冤屈,自尽身亡。虽然他被告发谋取私利,但其遗产实际上不过500金,据说也都是武帝的赏赐。他死后,武帝哀其冤死,将朱买臣等丞相府三长史处以死刑。当时负有一定责任的丞相庄青翟也因此自绝了性命。

社会动荡加剧与对酷吏的重用

张汤死后,仍有许多像张汤一样的法家官僚层出不穷。其中,出任河内太守的王温舒,在审判郡中千余家豪强地主时,将他们全部处以极刑,据说当时的刑场血流成河,十余里的河水都被鲜血染红。之后,他被任命为廷尉。而以查判盗贼知名的尹齐、杨仆,最后各晋升为主爵都尉(后称右扶风)。张汤手下的官吏杜周也经由廷尉一职,升任御史大夫之位。而他们无一不是作为酷吏而驰名的法家官僚。

法家官僚之所以会被朝廷继续重用,其原因无非在于武帝统治下的汉帝国的国内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并且,只要盐铁国营制、均输法、平准法等新财政政策一直持续实施下去,法家官僚就必然会被重用。

原本经营制铁业和制盐业或者通过贩运各地物产来获取巨额利润的不是地方上的豪族,就是业界巨商。司马迁在《史记》中设立了《货殖列传》,描述了他们积累巨额财富的方法和过程。他们首先从工商业中谋取钱财,再将这些钱财投入土地中,成为大土地所有者。也就是所谓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这种大土地所有者出现后,导致了贫困的丧失土地者的出现,丧失土地的农民不得不在大土地所有者的土地上耕作,以维持自己的生计。武帝初期,董仲舒在回答武帝策问的对策文中,把这种现象描述为“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并指出国家征收的田租仅为土地收成的三分之一,而贫民耕作富人的土地时却要上交十分之五的佃租。

▲董仲舒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开始实行盐铁专营制、均输法、平准法以及告缗令。由此,不仅贫民深陷困境,富商豪族也与国家对立起来。

武帝中期以后,这种不安的社会状态更为显著,各地出现盗贼横行的现象。其中,南阳的梅免和白政、楚地的殷中和杜少、齐地的徐勃、游走于燕赵之间的坚卢和范生等,都是远近闻名的大盗。盗贼成群结伙,规模大时达数千人,他们攻打城邑,强掳兵器库中的兵器,杀害地方官吏,甚至寄出文书要求县衙进献粮食。而在乡里盗掠、人数较少的盗群,则多到无法统计的程度。政府出兵力图镇压盗群,共斩杀包括向盗群提供食物者在内的数千、数万人,但仍旧没有成功杜绝盗贼横行的现象。

所谓的沈命法就是在这段时期发布的。这是针对地方官发布的法令。偷盗发生时,地方官假若不检举,或者检举了但抓捕的盗贼人数不达标,从两千石(相当于郡太守)到小吏(四百石以下的官吏)之间有责任的官吏都要被处以死刑。但是,这一法令发布以后,却出现了以下的反效果:县小吏害怕死罪,即便发生偷盗也不上报,而郡太守担心受到连坐之罪,也不要求县里上报。

如此不安的社会状况的发生,正是武帝时期国内矛盾表面化的结果。在盐铁国营制、均输法、平准法以及告缗令实施以后,国内矛盾愈发显著,这又导致了国家对被称为酷吏的法家官僚的更大需求。虽然酷吏厉行法律刑术,比起其他官僚在维持治安方面成绩卓越,但国家很难要求所有的官僚都能如此行事。于是,出现了新的地方监察制度,也就是州刺史制度。

设置州刺史

汉代前期对地方官的监察方法是,丞相派遣自己的属官临时前往各州监察,不设置常驻监察官。但是由于上述历史背景,国家开始设置州刺史(亦称部刺史,或称刺史,下文使用刺史)。

刺史一职于元封五年(前106)首设。每位刺史负责监察一个州。当时全国分为13个州,因此刺史定员为13人,品秩六百石。由于郡太守的品秩为二千石,郡都尉为比二千石,所以负责监察郡太守、郡都尉的刺史的品秩要低于他们。六百石与大县令(长官)的品秩相同。十三州是指:冀、幽、并、兖、徐、青、扬、荆、豫、益、凉十一州以及朔方和交趾两州。首都周边的三辅(京兆、右扶风、左冯翊)、三河(河内、河东、河南)以及弘农郡,虽然未置刺史,但在武帝末期的征和四年(前89)设司隶校尉,其监察职能相当于刺史。

刺史的监察职责被称为“六条问事”,也就是说存在六条规定,六条规定以外的事务则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实际上,刺史弹劾诸侯王的事例很多)。“六条问事”作为《汉官典职仪》中的佚文被流传了下来,根据此佚文可得知六条问事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第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第三条,二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第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

第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

以上六条就是刺史必须监察的内容。其中,第一条针对的是地方豪族中的大土地所有者横行霸道的问题,而其他五条则都是针对郡太守及其子弟的规定。不过后者中,如第四、五、六条,是针对郡太守和地方豪族非法勾结的内容。换言之,这里所列举的刺史职责,其监察的对象乃是郡太守与地方豪族。

因此,刺史与法家官僚在施政的方针上表现出一致性。不过,被称为酷吏的法家官僚只是依照法律严格执法的个体。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可把刺史的设置看作法家官僚的任用路线被制度化的产物。

刺史在成帝绥和元年(前8)被改名为牧(亦称州牧),品秩二千石。当时,负责州监察的刺史似乎隶属于御史中丞,之后,刺史身份脱离监察官的职能,变为地方行政官。哀帝建平二年(前5),刺史一称再次恢复,元寿二年(前1)又被改名为牧(州牧)。从东汉起,刺史作为地方行政官执事,其渊源则始于上述武帝时期的监察制度。

▲《秦汉帝国:中国古代帝国之兴亡》,[日]西嶋定生著,顾姗姗译,社科文献出版社2017年4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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