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系列之3】如何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累积投票制 2024-08-07 09:15:51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3期文章 上篇公司控制权系列文章我们讲述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累积投票制,本篇文章将围绕有限责任公司的累积投票制展开讨论。一、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实行累积投票制有限责任公司能否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公司法》对此未做明文规定。《公司法》在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的股东大会一节,即《公司法》第105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但是这不意味着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适用累积投票制。因为在我国《公司法》的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中的组织机构一节中,即《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文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若公司章程规定可以适用累积投票制,那么该公司也可适用累积投票制。二、实操举例假设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共5人,其中1名大股东出资510万元,即持股比例系51%;其他4名股东共计出资490万元,合计持股比例系49%。若按直接投票制度,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投票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假设表决权的总数为5000票,则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4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得票数量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在累积投票制下,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三、累积投票制度的优势累积投票制度的意义在于限制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对董事、监事选举过程的控制与操纵,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有三方面的优势: 1.可以防范董事权力滥用。现代有限公司有董事会中心主义趋势,“股东集团之间及其与董事会间出现利益冲突”仅靠股东会和监事会的外部监督已显不足,需要在董事会内部对董事直接进行监督,此时累积投票制即可在董事会组建中体现公平。 2.降低小股东的投资风险。虽然小股东的投资份额在总投资中是少数,但不能因此缺乏保护机制,累积投票制可以将代表他们利益的董事监事选入管理层,从而在管理层决议中对自己资产进行有效控制。 3.赋予小股东话语权以保障公平。从公平的实现来看,“公平即公正,理想状态是平等,即给予同样的人同等对待的平等状态。”《公司法》对公司的规制有两个最显著的特征:一是有限责任,二是股东表决权,股东表决权两个基础原则就是“一股一权和资本多数决”,然而这两个原则只是实现了股权平等,并未触及有股权平均导致表决权差异引发的实际地位不公。也就是说,小股东在起点与大股东是平等,但形式公平无法保障实质公平,如不规制将导致小股东实际与大股东不平等的地位。所以只有给予小股东制度救济,适当增强其表决力,才能真正实现股东地位实质平等。四、有限责任公司未来立法模式探讨目前的法律未对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累积投票制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的操作可能会有所差异,为避免争议,未来立法就此问题可从以下方面完善:首先,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设置累积投票制度。有限责任公司同股份有限公司一样需要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一样有大股东小股东的纷争。在实行资本多数决时一样可能造成大股东的专权,一样需要保护小股东的权利。其次,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封闭性强,人事关系更复杂且有可能重叠。相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的这些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就更适合采用强制性的累积投票制度。选取任意性累积投票制度有可能造成大股东通过绝对优势的股权从根本上驳回使用累积投票制度,只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才能确实保障累积投票制度可以落地实施。附:《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声明: 赞 (0) 相关推荐 股权架构系列 | 股权架构的核心和基础——控制权(上) 建议阅读时间:12分钟 编者按 初创企业因股东人数少,股权相对集中,因此企业家在创业初期一定要设计好公司的股权架构,控股股东要牢牢掌握公司的控制权:随着企业发展壮大,控股股东要避免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导致 ... 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 第 1 章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制度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总裁.CEO.首席执行官等等),是法定的法人代表,法人机关之一.法定代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2】如何理解累积投票制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1期文章 我国公司主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但<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依照公司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12:股东如何通过要求公司回购股权实现退出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87期文章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小股东往往因其持股比例过低而无法控制.甚至难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大股东可能以其控股地位侵蚀公司利益,间接损害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11: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的注意要点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86期文章 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即将公司的组织形式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大多以日后上市为目标,应当以上市准则要求为指导,构建稳定明晰的股权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治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10:控制公司的要点(下)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81期文章 在投资过程中,公司控制权是投资人争夺的重要事项.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投资人的话语权,对公司事务的掌控能力以及对公司发展方向的决策权. <公司法&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9:控制公司的要点(上)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79期文章 在投资过程中,公司控制权是投资人争夺的重要事项.对公司的控制程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该投资人的话语权,对公司事务的掌控能力,对公司发展方向的决策权. <公司法&g ... 公司控制权系列8:“股东轮流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77期文章 一.理论分析 根据民商事原理,合同应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文件,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无效.因此,通过伪造股东签名,制作虚假的<股权转让合同>,转让股东股权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6:公司章程可否限制股东的“董事提名权”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72期文章 一.理论分析 所谓"董事提名权",是指当公司更换.增加新的董事时,股东向股东(大)会推荐拟进入董事会的人选,并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权利.提名是选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5:公司章程可否将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设置为全体一致通过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9期文章 一.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一般事项决议的表决,有限公司交给章程规范,股份公司则是所持表决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即可通过.对于重 ... 公司控制权系列之4:股东会可否授权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 本文是君之道思考的第466期文章 一.观点展示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均存在法定权利和章定权利,既然属于权利就应当考虑到公司内部治理的特殊性,允许股东会对于部分职权进行授权的行为,法律不应过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