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减免来龙去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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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某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之后发生适用1%征收率的销售行为,3-6月份销售总的收款101万,全部现款没有赊销,没有未开票销售,也没有其他销售行为。该纳税人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发票,销售额100万元,税额1万元,2020年7月份申报期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税款1万元。
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5号公告的第三条,100万元销售额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问题在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13号公告、5号公告、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税款所属期应纳税额就是1万元啊,他也缴了1万元啊,2%的减免税从哪来的?去了哪里?
原来,这个2%的减免,是拿3月1日之前的征收率3%与现行适用征收率1%比较而来的。可要是如此,我就又有疑问了。
如果该纳税人本期继续按3%征收率开发票缴税,他应纳增值税额为29417.48元。现在他适用1%征收率开发票缴税,应纳增值税额为10000元,相比较原征收率,只少缴了19417.48元,并没有少缴20000元,中间差了582.52元,去哪儿了?
有人说,按5号公告第三条,纳税人要把1000000填写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
哦,填在这儿,就要缴3%的增值税吗?13号公告、5号公告说好的“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去了哪儿了?难道应纳税额不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吗?此时,该小规模纳税负有的增值税纳税义务金额不是30000元,是10000元啊。
再说一遍,2020年3月1日之后,该小规模纳税按13号公告、5号公告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当期只有10000元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他不是原本要缴纳30000元,减免了20000元,实缴10000元。是他本就应该缴10000元,他也实际缴了10000元。
由此看来,这个2%减免栏目数字,是统计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发生的效应的。
如果说北京市税务局一贯认为的,纳税人发生法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行为,要按该销售行为全部销售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进行分离,计算出所谓的销售税额或应纳税额,所得税上作为作为财政补贴收入,还有那么一丝丝的道理。那么这次回复说2%减免是财政资金,那可真是更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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