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了然的减税怎变得朴朔迷离》一文会计分录的改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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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政解析与策 公众号推送了我的好友 郑昱(菠萝油王子)的一篇文章,《一目了然的减税怎变得朴朔迷离》,文章分析了进来有些争议的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对“按照支持疫情防控相关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给予2%的减免税,不应重复作为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回复及举例。
读罢郑昱先生的文章,我觉得他从增值税含税销售额角度,来说明增值税既是“价内”税,也是“价外”税的理解,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诸位读者若有兴趣深入探究,可延伸阅读他的文章(点击文末“往期精选”标题即可阅)
但是,郑昱先生在文章中的举例,我觉得加以改编,能更好的说明问题。因该公众号主谢华峰老师我喊哥,郑昱是我弟,且文中所述政策已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所以,我现在该文基础上,对举例进行改编,以“狗续”。
假设某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第二季度销售额为404000元,疫情防控期间,按政策销售的货物适用征收率为1%。
因为该纳税人日常销售业务发生时不知道自己本季度销售额是否会超过300000(有意识的控制除外),所以,日常的销售业务会计分录合计就是这样子的: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000
7月份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这样子做账,和该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上记载的销售额也是一致的。

没有纳税人像下面这样子做账的: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9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0
7月份申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2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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