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3M口罩,同样报错一个0,罚款差了13万!

废话不多说,直接上案例
案例一:
那么,这个案子简单明了
出口3M口罩,7万8千个
报成了78万个
多了个零
那么海关怎么处理的呢?
海关根据这两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对当事人大海报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嗯,1000块处罚!多乎哉不多也!
那么我们看案例二
案例二:
那海关咋处理呢?
海关根据这两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对当事人赔赔贸易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33000元。
看看这俩案例好像差不多
都是3M口罩,都是差个0
结局大不同啊!
那一定有胖友说了:咋一样了?
一个是出口!一个是进口!
一个罚款1000
一个罚款10万+
哪里一样了?
呐呐呐---
你看海关定性
不就是一样的:
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咦,那这么说,这个大海厉害啊!
人家10万+他才罚1000!
这---莫非,大海是这样的?

来来来,咱们给扒一下这个大海!
这大海呀,全是水,大就完了!
嗯,莫要失望,八多了要删帖不是?

咱们还是看案子:
大海为什么只罚款1000?
我们仔细看看剧情:
经海关核查
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报关单修改表、海关查问笔录及情况说明等
那么可见,不是主动改单
更不是主动披露!
海关后续核查发现的
所以,不应减轻从轻
那么,情节的原因不考虑了
看看海关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
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啊这---百分之十以下!
莫名就想到了前天北京的案例
这个行政复议成功了,但过程值得细品!
难怪人家要行政复议不是?

那怎么替大海辩解一下呢?
唯一能说的就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毕竟他们是出口,案例未显示总价错误
只是数量错了,那么不影响退税
差不多跟货主的影响海关统计差不多了
嗯,我就这么替他们辩解一下吧
好了,我们来看案例二的情节
为啥不八一下案例二的赔钱货?
都罚13万了,你们觉得还能有啥背景啊
直接看情节吧:
经海关查验
实际总价应为CIF136038美元
漏缴税款人民币166725.42元
跟大海一样报错一个0
跟大海一样不是自己发现
跟大海一样被移交处罚
都是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申报不实

那为什么结果不一样呢?

区别、报关行与企业的不同处罚标准
分别对应行政处罚条例的16与17条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未按照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报关事项的真实情况,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对委托人依照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报关企业、报关人员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未进行合理审查,或者因工作疏忽致使发生本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或者执业;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取消其报关从业资格。
而十五条是什么呢?
就是申报不实造成的各种后果
来复习一下第十五条
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
(四)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五)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那我们赔赔公司呢?
本案例适用第四项,影响税款征收
漏缴税款的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那我们拿个计算器按一下
30%就是50017.6
133000/166725.42=79.77%
那就是差不多罚了80%

可是,我对比了一下大海
10%以下,罚了1000
七算八,1%都不到
赔赔哭吧哭吧不是罪!
那么,各位胖友!
特别是各位货主!
温习了下处罚条例
是不是又想哭了

好了,留下一点思考
在国家《行政处罚法》修订后
海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会有什么变化呢?
嗯,下次有缘一起畅想,今天就到这里,谢谢!
留言区见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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