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房地产项目售房赠送产权车位的问题

问:各位领导,你们好!我司是房地产公司,现有如下开票业务咨询:

我司销售房产赠送产权车位,因房产销售合同已在住建局备案,备案合同为住建局固定模板,无法增加赠送产权车位条款,我司采用补充协议增加赠送产权车位约定。

如:销售备案合同价格200万,车位市场价10万,我司实际收款200万。增值税发票应如何开具?赠送的产权车位如何体现在发票上,以便赠送的产权车位可以有发票办理产证?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贵公司销售房产赠送车位属于有偿赠送行为,您应按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自行分配房产及车位的销售额,车位无需按照视同销售单独计提销售额,据实填开发票及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答复机构: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202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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