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东茂:刑法的阴阳流转

一阴一阳之谓道,法学与自然科学,都不能离开这个天地间的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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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阴阳者,天地之道也,万物之纲纪,变化之父母,生杀之本始,神明之府也。

这是黄帝内经,素问篇 阴阳应象大论 里的话。

阴阳是一种意象。

一般而言,阴的意象包括:静止、收藏、寒凉,不可见、不显然、内守、柔软、沉降,等等。

        阳的意象则包括:跃动、释放、温热、可见、显然、卫外、刚坚、升发,等等。

世间或宇宙间一切事物的组合运作,都离不开阴阳的交流。

宇宙间无限银河系以及无限星球,都是可见的有形物质,属阳。

宇宙更有广漠无边的空间,带着万有引力,让星球相互吸引也相互排斥;在这空间里布满至为强大的电磁波,宇宙飞船在最遥远的星际可以借着电磁波与人联系。

万有引力或电磁波都是不可见的存在,属于阴。

科学家相信,我们的宇宙,除了感官可以察觉的物理世界之外,还有无法感知的「灵的世界」。1

我们的生活环境是一个物质世界,但同样布满不可见的电磁波,特别是都会地区。

阴阳的交合流转,形成了丰富而奇妙的世界。

以人的生命来说,从受精卵开始一直到死亡,都是有形之物,属于阳。

受精卵之前呢?生命在虚空当中。死亡之后呢?生命回到虚空当中。

虚空是阴。

生死流转,其实就是阴阳交替。

除了人的生命之外,任何生命都是如此,生生灭灭,生灭不已,生死流转,阴阳交替。

任何生命都来自虚空,而且必然回归虚空。

因此,究竟「实有」比较真实,还是「虚空」更为真实?

依照天文物理学家的通说,宇宙的形成是来自于多少亿万年前的一次大爆炸。

宇宙间本来无一物,空空洞洞,只有布满密度极高的电磁波。终于电磁波在一次的相激相荡,出现了大爆炸,星体于是形成,于是有了空间与时间。

宇宙的形成 阳 来自于虚空 阴 。一切星球如同一切生物,也有生命。

星球有成住坏空,也会衰老死亡,最终消融于广漠无边的虚空之中,又回归于阴。

人的生命,星球的生命,其来去都是虚空。圣经 传道书 提到:「虚空的虚空。虚空的虚空,凡事都是虚空。」实在是至理。

如果以一天的时光来说,白天是阳;夜晚是阴。

以地球与太阳做对比,地为阴,日为阳。

以四季的更迭来说,春、夏、秋、冬代表大地能量的生、长、收、藏。秋冬两季是大地能量的收与藏,属阴;春夏两季是大地能量的生与长,属阳。

人们常说的养生,对应的只是春季的养阳,这不全面。不能忽略了秋冬的养藏、养阴。 2

阴为体,阳为用。善养生者,必奉于藏。

没有夜晚的良好休养,怎得储存能量供白昼消耗?没有冬日的储养肾气,坏了养藏之道,来年春天由于奉生者少,必然委厥。

黄帝内经 素问篇上古天真论 提到,知晓大道的人,法于阴阳,合于术数,即是说生活的规律应当人天相应,天人合一。

我们的生活节奏,要符合天地运行的规律。

如果以人体的脏腑来讲,五脏 心肝脾肺肾 属阴,五脏是实满的器官,不能宣泄,必须守藏。六腑 胆、胃、大肠、小肠、膀胱、三焦 属阳,六腑是空心的器官,必须宣泄,不能守藏。

以人体的经络来说,对应五脏六腑的十二条正经,阴与阳的经络各有六条。

        阳经包括:足太阳膀胱经、足阳明胃经、足少阳胆经、手太阳小肠经、手阳明大肠经、手少阳三焦经。

        阴经包括:足太阴脾经、足少阴肾经、足厥阴肝经、手太阴肺经、手少阴心经、手厥阴心包经。

以任督二脉来说,任脉在人体正前方,属阴;督脉在人体正后方,属阳。

经络与经络互为表里,阴阳交合。

举例说,手太阴肺经与手阳明大肠经互为表里,交互影响。

肠道淤塞,大肠的热会上传于肺。肺主皮毛,所以长久便秘会导致皮肤出问题,如长红疹 最容易出现在大肠经的循行路线,脸颊、手臂外侧、肩膀与背部 。便秘会引发肠道过热,热往上走,必然影响肺气的肃降,所以导致胸闷。

肺的问题也会影响大肠。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身体受寒 寒从皮肤入侵 ,由于肺主皮毛,肺气因而受损。肺气所受的寒传导于大肠,所以因此腹泻或便秘。

如果以植物的性质来说,一切植物的树叶、花朵或树枝,其作用都是发散的,属阳,通常用来散热或散邪,如菊花、桂花、桑叶、薄荷叶、艾叶、桂枝、桑枝。

这个说法比较绝对。

植物的根部入土,属阴,如山药、白芍、当归、地黄、马铃薯、地瓜。这些东西滋阴。

不过,这不是绝对。

姜也是植物的根部,但那是发热的。

附子也是一样,附子是草本植物,根部入药,也是协助身体发热,而且是大热。

这当然与植物本身的性有关。

如果以肉类的性质来说,一切的水产,如鱼肉、虾肉、蟹肉,都属阴,属于寒凉之物。

鸭子喜好水湿,所以鸭肉寒凉,属阴。人们吃姜母鸭,就是要以姜的性热去平衡鸭肉的性寒。吃烤鸭,也是取其阴阳平衡。

鸡只喜好跳动奔走,所以鸡肉性热,属阳。正确吃法应该是以香菇或蘑菇之性寒,去平衡鸡肉的性热,所以应该喝香菇鸡汤。

但是一般的习惯都是烧烤或油炸,使得身体热上加热,出泡疹、长青春痘等等,久之连性情都会大变,容易焦躁、暴怒、张狂失控。

很多人在成长的过程就是这样饮食,身体与性情也是这样受到改变。

猪与牛都不好动,所以猪肉与牛肉性平。

羊肉性温,是因为羊略为好动。

至于狗善奔,喜欢跑动,所以狗肉性热,属阳。

鹿的跑动比狗更多更快,所以鹿肉更是性热,属阳。鹿角的位置在督脉上,鹿茸就长在角上,是生发之物,因此鹿茸阳气极旺。

西方的营养学只看物的成分或微量元素,一切的肉,从西方科学的角度看,无非脂肪、蛋白质、矿物质等等的组成。

        中国人看待事物,除了物质的成分之外,还要看「物性」。在形而下的材质之外,我们也看形而上的性。

正如看一个女子,不只观其骨骼、肌肉、高矮、胖瘦,不只看「肌理细腻骨肉匀」,我们亦见其身形之外的灵魂或心灵,欣赏其「态浓意远淑且贞」。

不单纯以「目视」,还要「神会」。目视对应有形之物,神会对应无形之物。

如果以人的用度来说,储蓄是阴,花用是阳。没有储蓄,花用就会捉襟见肘。所以阴为体,阳为用。

夜里没有好好睡眠,没有好好修复细胞,白天就没有足够的能量去活动。

练拳的人必须拳架与功法兼习,拳架 套路 就是招式的组合,目的在用来攻防,属阳;功法就是养气练心,气以静养,功法属阴。

拳论说:「练拳不练功,到老一场空」,即在说明阴为体,阳为用,必须动静互参,阴阳交融。

很多练拳的人只对拳架下功夫,由于不懂练功,因而没有功底,所以练出挨打的拳。

如果以性别来说,女为阴,男为阳,这是最容易理解的。

一阴一阳之谓道,只有阴阳的和合,才能生生不息。一切物种都是如此。

02.

阴阳是天地之道,总体的法律或刑法,岂能脱离天地之道?

以总体法律秩序来说。在实证法之外,还有自然法。

实证法是一切有生活经验为基础的法律,有冗长的立法活动与仪式,写成了白纸黑字。这是「阳」的范畴。

自然法则是恍兮惚兮,虚虚渺渺,犹如电磁波的存在。

西方法律史对于自然法有不同的理解。在中世纪,自然法是指神的意旨。启蒙运动以后,则指合乎自然理性的法则。

我偏向「自然理性」这个说法,但也接受「神的意旨」。自然法也可以理解为良心。神的意旨,自然理性,良心,都是自然法的核心。

当然也可以说,自然法就是阴阳流转所形成的动态平衡,「造化」的功能。

实证法与自然法的交融,在民法里最为明显。

民法第一条:「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法律就是写成白纸黑字的法。习惯则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是反复被施行而人民已有法律确信的惯行。3

法律或习惯都比较可以被感知,属阳。

但是,法理则不同。

法理是幽微、隐诲的事理,属于阴。

法理是什么?

天道,人心,法律精神,诚信原则,利益衡量,平等观念,比例原则,都是法理的内容。

立法者知道,有限的法律规定与生活经验不能尽括一切,所以让不可见的「理」去融入民事纷争。

一阴一阳之谓道,阴阳相济,方得治道。最终的目的,是在追求「正确性的终极标准」。4

这个标准就是「道」。

所以法哲学或法理学的追求,其实就是寻道之旅。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处罚的法律。刑法也依循阴阳流转的规律。

犯罪类型的设计,立法者不但掌握实际发生侵害的行为类型,如结果犯、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 ,这是感官知觉可以把握的犯罪类型,属阳。

立法者也掌握尚未出现侵害的犯罪类型,如抽象危险犯、举动犯、预备犯、纯正不作为犯,这是感官知觉无法把握的犯罪类型,属阴。

刑法处罚有物理现象的行为,亦即作为犯;也处罚「令人失望的期待」,亦即不作为犯,这未必有物理现象。不作为属阴;作为属阳。

刑法处罚故意犯,也处罚过失犯。感官知觉不易把握的过失犯,属阴;感官知觉容易把握的故意犯,属阳。

犯罪类型的实施,可能有一群人参加。参加者,有犯罪事件的核心人物,也有边缘角色。核心人物对于犯罪流程拥有强大的影响力,具有支配地位;边缘角色则不具有支配地位。

核心人物即是正犯,我们比较容易以感官知觉去把握正犯,所以属阳;边缘人物即是共犯 教唆犯或帮助犯 ,不容易以感官知觉把握,属阴。

不过,正犯当中也有隐藏的角色,如间接正犯。间接正犯躲藏幕后,掌控犯罪流程的发展,所以是「阳中有阴」。正犯后的正犯,利用集团的强大支配作用,指使其他正犯从事犯罪行为,所以也是「阳中有阴」。

刑法实务上承认「共谋共同正犯」,参与犯罪谋议的人,可能只提供犯罪施行上的重要建议,但并未参与行动。这个谋士仍为犯罪的灵魂人物,也是正犯,所以谋士属于「阳中有阴」。

共同正犯是行为人彼此有犯罪意思的联络,并有犯罪的分工。

参加分工者,从事的行为可能与犯罪构成要件无关,例如参与杀人,分配到开车接应的工作,这个分工者仍然成立杀人罪。

开车之所以等于杀人,是因为事前的意思联络使得其他行凶者毫无后顾之忧,使得杀人举动得以顺畅进行。

一般人所认为的无关杀人的开车行为,也成了杀人行为的一部份,这是「阴中有阳」。

刑法的范畴可以区分成两大领域:犯罪论与刑罚论。

犯罪论是三阶层的体系,依次评价。依通说,三阶层是: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与罪责。

按最初的体系 古典体系 ,前两个阶层的判断,完全以行为的客观面为准 合称不法领域 ;只有在罪责的判断上,才涉入行为人的主观 内心世界 。

目前的体系虽有不小的变动,但是,不法领域的客观色彩依然浓厚,而罪责领域则是全然的主观。

主观藏于行为人的内心世界,属阴。不法领域则属于阳。

现代体系受到新康德哲学的影响,在不法领域的判断上,增添了许多价值思考,但这个价值思考是以社会通念为基础,仍然不失其客观性。5

刑罚论是在思考,针对犯罪行为该如何适用刑罚?刑罚的意义与目的何在?

刑罚的发动是司法能量的释放,属阳。

能量不可漫无节制的释放,所以现代刑法有各种各样的措施,企图收束刑罚权的发动。

收束或节制刑罚权的措施很多:

实体法上,例如不追诉境外的轻微犯罪、缓刑、裁判免刑、易科罚金、假释、时效消灭制度、各种减刑的规定,等等。程序法上,例如缓起诉、职权不起诉、等等。

这些收束刑罚权的制度,属「阴」。

这样,一攻一守,一收一放,阴阳相济,方得治道。

正如一个人,不能只顾着释放能量而不知节制,不知休养。正如治病用药,不能只顾着杀死病毒,阳 ,却不培养病人的体气, 阴 。

逻辑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基本上,解释法律不能跳脱逻辑的架构。逻辑是一种思维的规则,让语言或文字的陈述不混乱。

逻辑有如运动规则,如果竞赛没有规则,必然一团混乱。

但逻辑不是一切。

有时候,阳刚而规律的逻辑,必须藉由幽微的事理加以调和。

举例说,在预备杀人的阶段 如持刀守候在仇家门前 ,企图行凶者自行退出,能否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处罚?

如果只是依照逻辑,预备尚未着手,还没有进入未遂的范畴,自然没有中止犯的适用余地。行为人必须等到仇家出现,持刀追杀,却又自行退出,才是中止犯。6

这个依照逻辑的结论,合乎事理吗?

动手杀人再自行退出,可依中止犯减免处罚,还在更不危险的预备阶段自行退出,却不能减免处罚。

这明显有悖事理。

合理的回答应该是,预备阶段的自行退出,准用中止犯的规定。

这个回答,不但合乎事理,也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是让刑罚权的发动得到合理收束。

自然科学也是一样,不能只讲逻辑。

杨振宁说,一般人以为物理就是逻辑,但逻辑只是物理的一部分。光有逻辑的物理,是不会前进的,还必须要有跳跃。

杨振宁的意思,逻辑框架在必要时应当突破。要怎么突破,就是要勇敢的猜测,凭借科学家海阔天空的心灵去猜测。

这是杨振宁自己的说法,物理学的本质就是一个字:「猜」。

        一阴一阳之谓道,法学与自然科学,都不能离开这个天地间的大道。 

2019年5月14日,林东茂教授应邀担任「海峽两岸法理学研讨会」的与谈人,本文即为林东茂教授的「与谈稿」。本篇与谈稿凝结了作者多年来的思考,没有任何堆砌,讲的是:中国老祖宗的智慧有利于法律的思考

林东茂  中央警察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

1.台大前校长,台大前电机工程系主任李嗣汵,从1993年开始研究特异功能中的「手指识字」。他的研究发现,有一些特殊的字样,如「佛」、「菩萨」、「耶稣」、「孔子」、「老子」、「瓮嘛呢叭咪吽」,会让受测的青少年在脑中看到亮光或发光的人像。这个研究得到近十位物理学家的见证。为了确认,这个现象不是由于受测者对于神佛的崇敬而产生大脑的幻觉,改用藏文或希伯来文等神圣字汇来测验,受测者一样产生异象,看到亮光或亮人。李嗣汵发现,我们所处的四度时空物质世界之外,还有一个世界存在,叫做信息场,俗称灵界。参阅:李嗣汵,灵界的科学,2018年,台北三采文化,第29-30页。

2.请牢记黄帝内经,素问,「四季调神大论」里关于冬季的一段话:「冬三月,此谓闭藏,水冰地坼,无扰乎阳。早卧晚起,必待日光。使志若伏若匿,若有私意,若已有得。去寒就温,无泄皮肤,使气亟夺。此冬气之应,养藏之道也。逆之则伤肾,春为委厥,奉生者少。」

3.大约1993年,我的博士论文指导教授菲利普来台,我们同去垦丁旅游。高速公路正在整修,两个车道突然缩减为一道,乱成一团。菲利普教授问:「台湾没有稻穗理论吗?」他解释说,依照德国人的驾驶习惯,不管任何原因,当两个车道缩减成一个,左边车辆通行之后,一定是右边车辆有优先权,如此一左一右,秩序井然,就不至于混乱。这个驾驶习惯,德国人行之有年,而且确信其法律效力。谁违反了稻穗理论,发生了事故,事故责任便由此人承担。

4.这是德国法哲学教授Seelmann的说法。他认为,法哲学的目的就在追求「正确性的终极标准」。

5.例如,客观归责理论在讨论「容许危险」这个概念,「利益衡量」则是容许危险很关键的内容。凡是提供越高社会利益的活动,我们容许的危险范围就越大。这个社会利益的思考,不是依照评价者的个人好恶,而是社会的通念,一般的价值理念。

6.最高法院早年的判例就是依照逻辑,认为预备阶段的中止,不能准用中止犯的规定。参照:32上2180号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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