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建专业 |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几点经验
来源:辩黑白
作者:林广军
笔者今年办理认罪认罚的案件不多,仅有三宗。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案件基本上都是走过场,但今年办理的三起认罪认罚案件,似乎都未遵循常规,案件走向并未按控方指控思路走,在当事人已签署或将要签署具结书情形下,成功地将案件留在了检察院或有望大幅降低刑期。
当事人已经签署认罪认罚,量刑四个月。但笔者与另一位律师介入案件后,发现指控存在严重问题,坚决做无罪辩护。经过激烈地庭审交锋,检察院最终撤回起诉,当事人获得实质上的无罪。
当事人原定在第二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笔者介入案件后,发现控方指控的证据非常薄弱,达不到证明标准,遂建议当事人暂缓签署。后经努力,案件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典型的中国式无罪。
正在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已经被取保,案件已到了审判阶段。经审查相关证据,发现公诉方遗漏了非常明显的自首情节。后理应能获法庭认可,有望在量刑建议基础上降低幅度较大的刑期。
透过上述三起认罪认罚的案件,对认罪认罚这四个字的认识,已悄然发生了变化,有了更高、更深的体悟。
其中最大的感受便是,认罪认罚案件并不比非认罪认罚的案件的难度更小,甚或更大。
运气好的话,其挑战性比非认罪认罚案件更强。有几点经验与感兴趣的读者共享(实际上,下面所谈几点并非是对认罪认罚案件的独有感受,而是在办理所有案件过程中得出来的经验或教训,算假借认罪认罚之名,留办案心得之实)。
一、审查证据,提出意见,需保持无罪辩护心态
律师与控方立场不同,对待案件的态度自然有别。
律师不要囿于认罪认罚这四个字,想当然认为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抱有没有多大辩护空间的想法。
上述提到的网络开设赌场案件中,家属是在被关押的当事人将要签署认罪认罚的前一天找到我。
第一时间复制卷宗之后,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尚存有诸多疑点,远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
事实上是无法查清。
在劝阻当事人暂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同时,建议控方补充侦查尚未查明的一些事实。
补侦回来后,重新调取的证据对当事人非常有利,极大地弱化了公诉方的指控。
最后,正式建议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并获得肯定。
二、留痕,是最大的方法论
留痕,主要针对审查卷宗而言。
任何案件,无论大小,审查卷宗时一定要有留痕的习惯。
每一份证据的审查,要留痕;
每一次与司法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的信息,要留痕;
审查卷宗伴随的辩护观点,要随时记录下来,有迹可循,为后续的辩护意见做好充分准备。
三、不间断与使用多种沟通方式,将有利信息有效地传递给司法工作人员
审查卷宗需要留痕,与司法工作人员沟通、交流案件观点,则需反复。
庭审时发表意见是一种表达观点的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甚至不是最主要的方式。
有效的辩护,庭中、庭外同等重要。
办案质量的好坏或高低,取决于辩护意见能否有效地传递给司法工作人员。
沟通有几种方式:书面、电话、线下。
表达辩护意见,仅有书面意见不行,邮寄或提交本身不代表信息(意见)已传递给了司法工作人员,还需要跟踪相关意见是否已经准确传递到位。
最好的辅助方式,就是事后不间断地通过电话或线下交流的方式,巩固和强化对方接受辩护意见的程度。
谎言千遍,都是真理,何况真理本身呢!
四、早上朗读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我似乎不想解释这一点,但这确实是我个人的经验之谈。
新接的案件,我总是会在次日起床后,先朗读相关罪名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司法解释。
每一次朗读,都有收获,甚至指导了我后续审查卷宗和办理案件的进程。
另,程序方面,感兴趣的读者,建议有事没事常常朗读徐昕老师撰写的《庭前会议指引》一书。
这是迄今为止,对我实务工作指导最大的一本书,没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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