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了“燃”】两家燃气公司特许经营范围重叠,法院会怎么判?
11
月
3
日
周
二
全文约2000字,阅读约需5分钟。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
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4.3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
案件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张乐
固水市工业园区于2006年设立。2010年12月,固水市人民政府批复了工业园区的范围、定位等(322号文)。
2012年3月,固水市固水县公用事业局与原告火木公司签订了《天然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其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为“固水县现辖第一乡、第二乡、第三乡三个乡镇”.
2012年8月,固水市公用事业局与第三人宫金公司签订了《特许经营权协议》。约定管道燃气经营区域为“固水市规划区(包括固水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固水市工业园区等以及下属的各乡镇),并随所在区域的扩大而扩大”。
2012年9月,固水市公用事业局为原告火木公司颁发了《燃气经营许可证》。
2013年6月,固水市人民政府下发工业园区代管部分村庄的移交工作方案(36号文),将固水县第二乡、第三乡移交给工业园区代管,要求在同年7月之前完成。
2015年8月,固水市公用事业局与宫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包括了固水县第二乡、第三乡。同年九月,固水市公用事业局根据《补充协议》给宫金公司颁发了《燃气经营许可证》。
2015年12月,固水市公用事业局与其他单位组建为固水市城市管理局。
火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固水市公共事业局与宫金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补充协议》中关于重叠区域条款的约定无效,并责令被告城市管理局采取补救措施。
后宫金公司提起上诉。
从一贯的案件审判结果来看,基于特许经营协议中对特许经营权独占性、排他性的认定,法院对于特许经营权经营区域的态度是明确的:严禁重叠。如果在之后的政府行政行为涉及了重复授权,法院会直接认定违法无效而撤销。
相比于一般经营区域重叠的案件,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关于经营区域的约定随着具体行政区划变化。以本案为例,第三人宫金公司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中约定经营区域为“市规划区,随着所在区域扩大而扩大”。在之后,该规划区的行政管辖范围也确实扩充了。但增加的行政管辖范围内有之前已经设立的原告的特许经营权。也就是说,合同约定的扩大范围其实有一个隐含的前提,即扩大的区域要排除他人已经设立的特许经营权。
当然,这是否说当特许经营权经营范围出现重叠,后设立的特许经营权一定会被认定违法并撤销?也不是这样的。
在我们对燃气行业案例收集、研究过程中,经常发现此类情形:法院认为在后取得的特许经营权的燃气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已经在部分区域完成管道铺设,进行燃气经营,若撤销该协议,会造成社会公正利益损失,不同程度影响居民用气安全,因此确认违法,但不撤销,由政府依法采取补救措施。不过,虽然法院没有撤销在后的特许经营权协议,但政府采取补救措施仍然存在使企业特许经营权落空的可能性,且政府采取何种补救措施,也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以判决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但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即情况判决,依据的法律规定是《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综上,该案提示燃气企业,在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时,对经营范围条款的约定应当做好调研工作,不然即使合同中约定了“同一区域内将不再授予其他企业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这样的条款,当与事前存在的特许经营权发生冲突时,企业仍然处于不利的地位。燃气企业在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时,寻找专业律师对合同条款与权利背景进行调研、审核、提出意见是很有必要的。相较于冲突发生后的法律救济,事前的法律风险预防同样重要,燃气企业需要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