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我们

以前我的语文老师张三四上课时提到北岛说的一句话,“你有什么资格说我们。”
    是的,打那以后我也经常问自己,我有什么资格说我们。因此此后在很多次写作中我都刻意不用“我们”,有时甚至不带主语。每次说“我们”的时候,是不是太理所当然了?
    在崇尚集体主义(起码在我们国家)的今天,人生存在这个社会是需要群众基础的,每个人都得被他人需要才能体现其自我价值的实现。任何人写几篇文章都得加上几大段所谓“回忆”的东西,我当然知道“回忆”是很私人的,但每次在写什么说什么唱什么的时候,大家总是希望找到一种“共鸣”,这种“共鸣”让我感觉我是被认同的,连广告词都说“大家好才是真的好”。以此为一个简化的例子,群众基础有助于实现自我价值。
    因此,我需要我们,我们需要我,是这样吗?
    在很久一段时间以来,我一直是支持以现今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为过渡,建设一个共产主义社会的。我属于典型的支持资本主义生活方式但心中还是对共产主义在教科书中所描绘的未来生活蓝图带有美好愿景的小学生。
    只是人越长越大就越会喜欢想一些“值得”与“不值得”的问题。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又所谓“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如果将这两句俗语抽象化高度概括化,究竟是集体主义为好,抑或个人主义更佳呢?是利己主义,还是利他主义?

安·兰德在《一个人》中,为我们描绘了一个高度集权的社会。在一个高度集权的社会,人类没有名字只有代号。从生活起居,接受教育,到工作繁殖与死亡,一切都要接受安排。这个社会没有个人,有的只是学者委员会,婚姻大厦……这里没有个人,只有大家,这里没有我,没有你,只有我们和你们。在这样的社会里,男主人公平等7-2521被安排做扫街者,但他心存念想,他私下做科学研究并发现了电。但世界联合会把他定义为异类,为自私的不可接受的,于是平等7-2521逃往未知森林。而女主人公自由5-3000亦跟随平等7-2521进入了未知森林。在未知森林他们发现了以往那个不能被提及的时代所留下的书籍,建筑,发明。在未知森林,平等7-2521找到了最重要的东西——我。

安·兰德作为理性利己主义倡导者,一直坚持与利他主义、自我牺牲伦理学进行最为尖锐的抗争,崇尚极端个人主义。
她认为:“当今世界最大的恶是,有些人站在道德缺席状态下欣然接受集体主义;有些人在迫不得己需要表明立场时,为了保护自己,自欺欺人地否定发自人心的伦常……那些想要实行奴隶制的人应有雅量还这制度以其本名。他们必须看清楚自己提倡纵容的东西的本质究竟是……”

长期的教育试图告诉我们,集体主义好,社会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应当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必要时,个人应牺牲个人利益以求达到更大的社会利益。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终极目标是共产主义,彼时将建立的是民主的政治体制,异化劳动被克服,劳动将成为一件可称为自由、幸福、快乐的事,劳动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也就是说,“我想劳动”取代了“我需要劳动”。
    事实上我现在对于社共最大的疑问就是,劳动如何成为人们的第一需要。理论上,共产主义社会下,生产力水平极高,社会产品极丰富,产品可以按需分配,因此劳动不再具有权利与义务双重特性而更多地以权利体现。但是,people are rational。每个人作为理性人的存在这个对人的根本定义,应该是可以独立于物质环境之外的。即,我可以拥有很多的物质财富,但这是否意味着我不需要拥有更多?在现今社会这个问题的答案理所当然是NO。难道在共产主义社会下我们的思想领悟会突破人为理性人这一念想?
    从另外一个角度想,我们早已经听过三个和尚担水的故事。奥尔森的《集体行动逻辑》中分析了“看不见的手”的失灵,也即“搭便车”心理因素。滥竽充数的南郭先生为我们提供了例子,“由于搭便车行为的存在,理性、自利的个人一般不会为争取集体利益作贡献。”
    无论是想通过同样的付出得到更多,还是想通过更少的付出得到同样多,这同样是合符理性人理性、自利心理的表现。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不论先有的物质基础如何丰富,但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彼时甚至根本没有任何机制?),人类如何更有效地扩大生产呢?
    我当然知道讨论共产主义与劳动的话题是脱离了我本身想要讨论的题目。但是同样地,作为一个理性人,自利的个人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牺牲个人利益以求达到更大的社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他人利益凌驾于个人利益之上”呢?

不可否认的是,《一个人》这个故事为我们提供了其中一个可能性。在高度集权的社会中,我们被安排了一切。“不为全体人们认可的就是不正确的。”发现了电的平等7-2521以为自己可以因此顺利进入学者之家,但是世界联合会却要将他焚烧至死,因为他触犯了全体人们认可的事,他打破了必须接受安排这一最根本的安排。在高度集权的社会我们做任何事情都要为“全体”,我们已经不再作为全体中的个人存在,“我”是失落的文明,我们是可有可无的。
    安·兰德说:“一举一动,举凡一切存在,一旦冠以社会之名,即能堂而皇之地成为正当理由。”
    这让我联想起我最近在看的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所著的《功利主义》一书。在《功利主义》一书第五章“功利与正义”中,穆勒概括了正义理念包含的两个方面:行为准则和支持该准则的情感。其中,“准则为全体人所共有,旨在为全体人谋善。”① 首先必须注意的是,穆勒对于正义的这个概括,更多的是站在所有伦理学基础上作出的,而非单单就功利主义而谈。
    穆勒还提到:“正义感本身并无道德可言;道德是这种情感对社会同情心的绝对服从,完全听从和服务于社会同情心的召唤。人的自然情感往往使我们不分青红皂白地憎恨所有令我们感到不称心的事情,只有在受到社会情感的教化后,才会朝着与普通的善一致的方面发展。于是,一个正义的人就只会去憎恨对社会的伤害行为(尽管最终也是对他的伤害)而不会去憎恨对自身的伤害行为,无论这种伤害带给他本人多么巨大的痛苦——除非他与社会在压制这种行为方面存在共同利益。”②
    当我们所做的事情冠上了“以社会之名”,“以群众之名”,“以全体之名”时,一切就显得如此理所当然。社会道德一顶高帽压下来,我们受到社会情感的教化,便产生了所谓“正义感”和“道德使然”,从而憎恨或想要惩罚对社会造成伤害行为的个人,在这种“道德使然”中我们更着重的是全体而非个人自身,甚至为了全体更忽略个人自身。在这种形式和本质的社会道德之下,我们如此看重的全体是否真正符合现在许多人所定义的集体主义或之类的定义?如此“必要时牺牲个人利益以求达到更大的社会利益”究竟是正义,是道德,还是自欺欺人呢。

当你对所谓全体的概念感到有点怀疑时,理性利己主义反而显得那么make sense。安·兰德对理性利己主义的描述为:“不为他人牺牲自己,也不为自己牺牲他人,追求合理的个人利益,私人幸福是人最高的道德目标。”
    私人幸福是人最高的道德目标。
    我也属于社会,属于全体,为什么我不能一心一意为自己。抑制个人欲望使自身服从全体更多是因为所谓“社会道德”与“正义”,因为全体认为以全体为先是正义的,但这难道不是压抑着人作为理性人的理性自利本性吗?若得到的是如书中那样一个社会,高度集权的同时也的确是为社会为全体,但这也是正义吗。
    当然,《一个人》中所描述的社会在现今看来还是稍微偏激的,但是任何人都无法下定论,这个社会是否会出现。诚如豆瓣关于此书的一篇评论所言,《1984》成了预言,谁知道《一个人》会不会呢?

①To recapitulate ,the idea of justice supposes two things : a rule of conduct and a sentiment which sanctions the rule. The first must be supposed common to all mankind, and intended for their good.
②This sentiment in itself , has nothing moral in it ; what is moral is , the exclusive subordination of it to the social sympathies , so as to wait on and obey their call . for the natural feeling tends to make us resent indiscriminately whatever any one does that is disagreeable to us ; but when moralized by the social feeling , it only acts in the directions conformable to the general good ;just persons resenting a hurt to society , though not otherwise a hurt to themselves , and not resenting a hurt to themselves , however painful , unless it be of the kind which society has a common interest with them in the repression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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