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中介吃差价,被判佣金退一赔三,同时全额退还差价!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世华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田某。
原审第三人:周某。案件概况: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李某在封某、田某的居间服务下,与周某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封某、田某当时系世华地产的员工,周某亦是委托世华地产将房屋对外出售,李某陈述在世华地产店铺内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与日常生活经验相符,可信度高,综合上述事实,可以认定封某、田某为李某提供的居间服务系履行世华地产的职务行为,李某与世华地产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成立事实上的居间合同关系,封某、田某职务行为的后果应由世华地产承担,至于封某、田某提供居间服务时是否向世华地产报告,系世华地产内部管理问题,与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李某无关,世华地产关于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李某一审已提交证据证明其除了支付306万元房屋价款(包括佣金)之外,还另行支付了涉案房产的税费、按揭费、担保费和公证费,封某、世华地产主张306万元款项中包含了应由李某支付的赎楼费、按揭费等费用,明显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封某、世华地产一审中提交的其称系周某出具的《居间服务及佣金承诺书》未得到周某的确认,因周某系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无需对此负举证责任,封某、世华地产作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李某、周某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与李某、世华地产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本案审查的系居间人是否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封某、世华地产以买卖合同的约定作为本案的抗辩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李某为了生活需要购买房产,接受世华地产提供的居间服务,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原审法院适用该法,并无不当。封某、田某故意隐瞒涉案房产的真实交易信息,自己从中赚取差价,缺乏基本的诚信和房屋中介人员应有的自律,违反职业道德,欺诈事实明显,原审法院判令其退还收取的佣金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上诉人封某、世华地产各负担5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付璐奇
审判员 李卫峰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何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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