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涉嫌虚假诉讼罪无罪或不予起诉的裁判要旨

2015年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虚假诉讼的罪名,“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对单位犯罪等进行规定。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上述规定的适用进行解释。

在民事诉讼罪,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为自己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极为容易陷入虚假诉讼罪的泥沼里,被指控构成虚假诉讼罪。通过对虚假诉讼罪无罪案例以及不予起诉案例中,其中当事人为律师的,共有16个不予起诉案例和4个无罪案例,归纳裁判理由及不起诉理由如下:

1、存在部分真实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案号:(2020)黑1222刑初84号

基本案情:被害人陈某将6000元借款本金偿还给被告人闫秀华,但由本金所产生的3600元利息并未偿还,被告人闫秀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欠款60000元,利息31200元,后被告人闫秀华撤回起诉。

裁判理由:被害人陈某尚欠利息3600元,双方尚有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不属于《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的情形。

号:(2019)桂1031刑初190号

基本案情:梁某1于2014年向被告人林小盼借款10.5万元,后梁某1出具一张借条给被告人林小盼。2015年梁某1又出具一张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给其。2016年,被告人林小盼持梁某1出具的第一张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梁某1偿还被告人林小盼本金10.5万元及逾期利息。

2017年被告人林小盼持梁某1出具的第二张借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梁某1偿还被告人林小盼本金20.4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

裁判理由: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系第一张借条加上利息后重新出具的,无从查证。梁某1在金额为20.4万元那张借条上签字是梁某1自愿的,该份借条不是被告人林小盼伪造的。

被告人林小盼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情形,梁某1出具给被告人林小盼的第二张借条即金额为20.4万元的借条是否实际发生借条贷关系,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认定。

2、2015年7月30日前提起虚假诉讼,审判执行程序延续至2015年7月30日以后,不适用《刑法修正案(九)》

案号:(2019)黑1221刑初32号

基本案情: 2013年刘某欠王文革借款本息合计80000元。自2013年至2015年,王某1陆续还款,尚欠王文革600元。

2015年5月8日,被告人王文革以王某1尚欠54800元未还为由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王某1偿还王文革本息合计45967.50元。王某1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又撤回上诉。2016年3月27日,王文革申请执行。王某1履行了判决义务。

裁判理由:虚假诉讼罪规制的重点原则上是导致案件首次进入诉讼程序的行为。本案中,王文革于2015年5月以王某1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虽然由于王文革的诉讼行为启动了二审程序以及申请执行程序,并且该程序持续到2016年9月结束,但二审程序以及申请执行程序系一审程序的延续,不属于虚假诉讼罪中的“提起民事诉讼”。

案号:(2016)粤0304刑初1490号   

基本案情:被告人商量通过伪造债权转让协议书等虚假证据提起诉讼,从而达到骗取判决文书目的。后被告人石东生(原告诉讼代理人)伙同任彦伪造了虚假的《借条》、《债权转让协议书》等,由被告人况克燕签字并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人孙益平及孙益平的前妻万某。

2014年9月25日,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书,2015年7月3日,该案申请强制执行,当月底,本院查扣了万某和孙益平部分款项。

裁判理由:《刑法修正案(九)》在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虽然执行程序持续至2015年11月1日以后,但被告人在2015年7月30日以后并未作出过提供财产线索、催促执行、提出执行异议等任何积极的主张行为,且本案被告人的行为由不同诉讼阶段若干相互关联的诉讼行为构成,既不属于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的继续犯,也不属于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数个相对独立犯罪行为的连续犯,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跨越了《刑法修正案(九)》开始施行的时间即2015年11月1日。

3、明知为虚假诉讼,仅接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虚诉讼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第4点 ,律师明知系虚假诉讼,但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等行为,仅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属于职业违规,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共犯论处。

案号:浦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基本案情:陈某某在明知周某某系实际借款人的情况下,仍接受黄某甲的委托,以借款人为张某某的借条为凭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称张某某向其借款2万元未还,诉请张某某归还该笔借款本息。法院判决出借人胜诉。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明知系虚假诉讼,仍接受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未参与组织、策划、指挥虚假诉讼行为,不能以虚假诉讼罪共犯论处,故不构成虚诉讼罪。

4、明知为虚构的事实,仍接受委托参与诉讼,属于从犯,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案号:大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5号

基本案情:吴某某委托何某甲代理起诉何某乙,要求何某乙偿还借款及利息,何某甲明知吴某某捏造民事法律关系,仍为其代理。

不起诉理由:何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现实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具有法定及酌定从宽处罚情节。

5、虽有伪造证据行为,但涉诉法律关系真伪不明,存疑不起诉

案号:温龙检公诉刑不诉〔2019〕541号

基本案情:黄某乙挪用项目资金50万,后杨某某、卢某某欲通过虚构向第三人借款给黄某乙偿还该笔资金的方式进行追讨。

黄某乙出具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借人空白的借条,杨某某、卢某某教唆张某某在借条空白的出借人处填上“张某某”的姓名。

被不起诉人仇某某明知出借人身份虚假,该笔借款没有银行流水的情况下,教唆张某某分两次将共计50万元现金交给卢某某,制作了内容虚假的谈话笔录,以张某某的代理律师名义,提出民事诉讼,并提交了内容虚假的借条、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不起诉理由:本案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无法确定黄某乙与卢某某、杨某某之间是否具有真实自愿的基础债权,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仇某某伙同张某某、卢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起诉黄某乙的行为系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海检诉刑不诉〔2018〕66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开某某、陶某某预谋通过签订虚假的借款合同,再故意伪造银行转账流水凭证,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从而达到分割陶某某财产的目的。

后陶某某与开某某多次以“滚流水”的方式形成虚假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冒用他人的银行交易记录做借款凭证等方式,收集大量虚假的借款证据,后在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参与下,陶某某与开某某制作虚假的本息290万元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诉。

不起诉理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开某某与陶某某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亦不能证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他人存在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事实,因此,不符合起诉条件。

6、指导、教唆当事人伪造证据材料,事实不清,不予起诉

案号:邮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基本案情:顾某某为打赢官司教授潘某某、朱某某编造谎言制造虚假证据,朱某某在明知潘某某没有实际支付借款的情况下仍然帮助潘某某出庭作证作虚假陈述。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顾某某妨害作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号:沭检诉刑不诉〔2020〕11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陆某某指导、教唆陈某某、朱某乙虚打借条、制造银行流水,并指使朱某乙到沭阳县人民法院起诉陈某某。

不起诉理由:本案主要证据均来源于陈某某、朱某乙的供述、指控,缺乏能够定案的客观证据,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否认自己参与了虚假诉讼活动,本院仍然认为沭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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