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购买一堆电话号,员工打电话推销,员工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在黄某涉嫌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中,公司老板傅某在网络上购买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将信息交给公司员工,用于实施网络诈骗。公安机关认定,公司老板傅某和黄某等员工一起构成诈骗罪和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数罪并罚。

该认定是否正确呢?
一、在很多案件中,办案机关都没有认定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人也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例如,在羊某涉嫌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羊某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之后,交给公司员工实施诈骗。法院认定羊某构成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其他所有员工都只构成诈骗罪。
当然,如果老板根据员工的反馈意见、员工提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建议,去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给团伙使用,则员工也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例如,在詹某、李某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法院认为,员工李某在使用詹某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提出购买高质量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反馈和建议,詹某根据团伙成员的反馈和建议,多次在网上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供团伙使用,因此,老板詹某和员工李某等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共同犯罪。
二、也有很多案件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作了扩大解释: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因此,司法实践中,很多裁判都认为,收受他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也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例如,在邵某、陈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公司老板邵某非法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之后,向员工陈某等人提供,陈某等人利用该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网络诈骗。
法院认为,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实施诈骗犯罪的陈某等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陈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邵某、陈某都构成诈骗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又如,在阳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法院认定:阳某、何某、陆某明知是他人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仍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部分案件认定诈骗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牵连犯,择一重处断。
例如,在王某涉嫌诈骗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中,法院认为:王某、羊某、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与诈骗行为直接存在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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