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住,民事案件,这些情形不能申请再审!
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下列情况不得申请再审,即使申请也会被驳回。
1、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的;
2、民事案件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没有提出上诉的;
理由: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再审申请不应支持。当事人经一、二审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理应得到尊重。
3、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生法律效力超过二年提出的;
4、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在一审、二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提交证据,现以该证据提出再审申请的;
5、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申请,或者经合法传唤后拒不到庭,在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又以相同理由申请再审的;
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的;
7、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申请再审,但不能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
8、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已申请外国法院或港澳台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9、已经本级人民法院再审的;
10、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11、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
12、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确认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但当事人就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除外;
13、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者驳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
14、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者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
15、人民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16、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之外的所有裁定,例如针对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的裁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一旦存在错误,则损害当事人请求司法救济的诉权,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申请再审。其他针对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非终局性裁定,并未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不能申请再审。二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并非终局性裁定,不能申请再审。
17、当事人提出再审请求缺乏再审利益,不应支持。
18、当事人规避诉讼费缴纳义务及有关管辖的规定等不法目的,再审申请不应获得支持。
19、对驳回起诉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对驳回上诉裁定不得申请再审!
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关于“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作出了完全列举式规定,其中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是终局性裁定,涉及到当事人的基本程序保障,可以依法申请再审。驳回上诉裁定不在上述可申请再审的裁定书之列,不予支持。
20、一审法院未采取其他方式送达起诉书,案卷中并未有在公告送法前采取过其他送法方式的记录,申请人由于案件审判法院在未确定申请人是否下落不明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起诉书的方式,导致申请人未能参加一审庭审,并且由于未参加庭审导致申请人未能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同时导致申请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无法行使。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和第八款的情形,一审法院的公告送法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应当中止对申请人生效判决的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进行再审,并中止对申请人的执行。否则,不能支持再审。
21、再审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能否申请再审?(文末附最高法院答复)
22、管辖权裁定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民事诉讼管辖权裁定进行再审。否则,不予再审。
23、驳回参加诉讼申请的裁定。
理由:参加诉讼申请人是否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的范畴。驳回参加诉讼申请的裁定并非司法解释规定的限制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
24、判决文书存在缺页等瑕疵情形。
理由: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情形。
25、未对案件处理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程序瑕疵不足以引起再审。
26、当事人不得针对裁判文书判决理由部分申请再审。(链接:最高法院:当事人能否针对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的认定申请再审)
理由:因为该判决理由部分并非最终判项,仅系对事实的认定,并不必然导致判决的裁判理由影响另案判决结果,或出现判决结果相互矛盾、抵触的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当事人有足够相反证据的,仍可在另案中推翻上述事实,以避免该节事实对其带来的不利益。